(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6月3日,无锡杨国英通过邮寄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擅自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效。
2007年元旦,杨国英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八士镇渔业村58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被村委会和拆迁办偷拆。杨国英气愤不已,多次到拆迁办追问,毫无结果,还遭到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谩骂。杨国英感到绝望,心灰意冷,于2007年1月12日中午从拆迁办二楼纵身跳下,幸被众人救起,送入医院抢救。因无钱治疗,杨国英只住了半个月就出院,从此走了上访之路。杨国英留下了腰椎痛的后遗症。
事后,拆迁办为逃避偷拆民房的责任,竟然伪造了拆迁安置协议,嗾使他人假冒杨国英公公的签名。杨国英为此不断上访。当地信访办为阻止杨国英上访,将她安排在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工作。但杨国英腰痛不能坚持上班,还要忍痛上访。
2014年6月9日,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杨国英无故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该公司开除杨国英的根本缘由在于其不断上访。
杨国英认为,本案不存在无故旷工的事实。杨国英因腰伤不能坚持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另外,上访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不能因上访而被开除。况且,用人单位市政工程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前,未经工会讨论和同意,明显属于违法。
杨国英请求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的仲裁决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