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年6月10日下午,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广州维权律师唐荆陵的辩护人刘正清律师,向广州市市检案管中心办理阅卷手续,11日市检案管中心来电称市检讯问笔录不是证据材料是作为内部材料存内卷,唐荆陵的自我辩解材料,也不是证据材料,不能让律师复制。并称要复制向法院提出来由法院向他们提出来。
据刘正清律师说:6月9日下午他会见唐唐荆陵时,唐荆陵告知他,当天下午市检经办检官侯向东提审了他,并作了讯问笔录,同时,唐荆陵向侯提交了其辩解材料。
根据中国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显然,如此规定可以保障律师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证据体系,有充分时间了解案情,发现其中的事实和逻辑不足,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这里也没有规定律师阅卷,只能复制证据材料,除此以外的材料均不能复制,甚至也没有规定是复印需要区分“内卷”,“外卷”,广州市检案管中心以询问笔录和辩解材料不属于证据,不让律师复印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5年3月19日,人民日报以【正义就从“允许律师阅卷”发端
从论述聂树斌案,对保证律师阅卷权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述。
报道最后说:“……反观近几年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无不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而从聂树斌案的判决书来看,其所谓证据基本都是口供,现成物证根本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当初的证据筛查和采信机能哪儿去了?是被法官“自由裁量”了吗?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正义做出了呼应,其中尤其提到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那么,实现正义不妨就从允许律师阅卷发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