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星期五

回避期间法官仍未停止工作,倪文华当即向济南中院投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619日上午9点,倪文华诉南通日报社、江海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5)济民四终字第400号,二审在济南中院开庭。倪文华当庭申请该合议庭法官全体回避,理由是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成员名单,属于违法。

审判长宣布休庭。几分钟后,审判长到法庭宣布:“继续开庭,因为上诉人(倪文华)对合议庭提出了回避申请,根据民诉法规定,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待院长决定后再予处理。今天庭审不再进行。在处理完回避事项后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倪文华认为,上诉人提出了回避申请,法官休庭后就应当停止一切有关审理的工作,故在院长未作出不予回避决定之前,审判长无权宣布继续开庭。倪文华当即填写了监督卡,对该审判长进行投诉。

早在2014329日,《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刊文称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其代理资格”、“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等不实之言,企图抹黑、羞辱倪文华。

倪文华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上述二报社未经调查,硬说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侵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二报社所谓“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倪文华代理资格”系莫名其妙。倪文华责问江海晚报社:“南通全市法院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取消代理资格?”江海晚报社一时语塞。至于“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之说,更是无稽之谈。为此,倪文华起诉二报社,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

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从南通中院调取了证据,即南通中院事后出具的函,证明“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倪文华代理资格”等新闻材料系南通中院向报社提供,且自称是正确的。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据此判决,报道是正确的。全然不顾逻辑常识。

倪文华认为,首先,报道是否属实,应当由报社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不是由法院帮助调取。况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据此,报社应当证明其新闻来自两个以上的新闻源,并提供在报道前收集的证据,而不是事后由法院收集。这说明一审法院的立场站到了被告报社的立场上去了,丧失了法院审案的中立地位。

其次,南通中院自己提供的新闻材料,又自己证明是正确的。显然犯了“循环证明”的逻辑错误。一审法院缺乏逻辑常识,其判决及其错误。

倪文华希望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程序上的错误。但二审法院在程序上犯了与一审法院同样错误。一审法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合议庭成员的名单,二审又重复了一审的错误,而且更为严重。倪文华认为,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故请求二审合议庭全体回避;在法院院长尚未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前,倪文华对擅自继续开庭的法官进行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