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江苏常州王小琍系女权捍卫者,因是出嫁女,其所在的居委会(原村委会)随意扣发其征地安置补偿费,还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还剥夺其集体经济股份与分红的权利。为此,王小琍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举报:该居委会(原村委会)扣发征地安置补偿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集体经济股份与分红的问题,并请求予以查处。
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了《关于王小琍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王小琍认为该《答复意见》明显违法:
1、对于王小琍的举报,西湖街道不按有关举报程序处置,而是按信访处理,犯了张冠李戴的逻辑错误。
2、《答复意见》系公文,却无发文字号,违反《党政机关工作处理公文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属于形式违法。王小琍认为,行政行为既要内容合法,也要求形式合法,缺一不可。
3、《答复意见》第二条中的部分内容有:①根据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②根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讨论结果,你(王小琍)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其错误在于:①所谓“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语焉不详,未明确该“相关规定”的文件;②对于王小琍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问题,未明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何人参加了讨论?何时进行了讨论?没有明确记载该讨论结果的文书?
值得一提的是,该《答复》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村民小组成员。据此,王小琍是村民(在征地过程中得到了部分安置),也是村民小组成员,当然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西湖街道否认王小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是自相矛盾。
王小琍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武进区政府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并告知王小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王小琍王小琍向武进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王小琍不服,将提起上诉。王小琍认为:
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原审面援引《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即只有四种情况属于信访:(1)反映情况;(2)提出建议;(3)提出意见;(4)投诉。但王小琍的举报显然不在这四种情况之内,故原审认定“原告的举报应当属于《信访条例》中所称的信访”系适应法律不当。
原审的认定与本案的争议焦点离题万里。原审认定“原告王小琍举报的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聚星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被告的下属。而且原告举报的事项亦无法律规定属于由被告进行查处的职权范围”。其错误在于:首先,被举报人是否与西湖街道有隶属关系,无关紧要。关键是,被举报人所在地系西湖街道所管辖的地区,故西湖街道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退一步说,即使该举报不属于西湖街道管辖,那么,依据“便民原则”,西湖街道也应当转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置。王小琍的起诉,缘于西湖街道的答复将举报擅自转为信访,即未履行法定职责;至于该答复是否有强制力,也与本案无关。西湖街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王小琍有权提起诉讼。
关键是,原审未经调查,断然认定“原告举报的事项亦无法律规定属于由被告进行查处的职权范围”。事实上,西湖街道的职责,包括:“负责民事调解,法律服务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负责社区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大力兴办社区福利事业,发动和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类社区公益活动;负责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文化、科普、体育、教育等工作。” 而上诉人的举报属于“社区福利”、“社会福利”被侵占的事实,属于西湖的职权范围。
王小琍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37号行政裁定;改判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王小琍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