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早9点,基督徒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因倡导公民非暴力不合作运动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庭审理。这是继郭飞雄、孙德胜等扰序案后,南中国又一影响重大的政治迫害案件。警方据其非法惯例,头天晚上便在广州中院大门周边架设了铁架等障碍物,对外宣称道路维修。6.19一早,广州中院周遭就遍布了便衣和制服警察,多部警车在繁华的仓边路随意停靠路边。我们六位辩护律师(刘正清、张雪忠、葛文秀、常伯阳、李贵生、隋牧青),为能保障及时出庭,均于6.18入住中院对面的富豪酒店,而三位被告人的家属入住该酒店遭拒,同时现场警察指挥总部也设在这家酒店。
一、庭前
6.19早八时许,我与刘正清律师早餐后发现李贵生律师在与几个制服警察争吵,缘起李律用手机在街边拍照,警察不允,进行挑衅式证件盘查。我和刘律刚有点明白争执原委,发现附近一身份不明之人公然以摄录机拍录我们(若非公众、公权人物,未经允许,对其拍录显然违法),我大声喝问其何人,不许拍录,而此人漠然不理,越发嚣张地专门对我和刘律拍录。真是岂有此理,愤怒之下,我上前猛推此人一下,制服警察见状立刻纷纷冲向我,扭我手臂——警察行为确认了这个肆意侵犯公民权利者是警方的人。两个警察扭我手臂时,此人又专门上前拍摄。
警察宣布对我口头传唤,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出具任何证件、文书,对我和刘律师即刻进行非法人身强制,李贵生律师则侥幸逃脱,网上发布了消息。我和刘律被推进一辆警车,警察开始非法搜缴我们包括手机在内的所有物品,我俩拒绝,两男一女三恶警便对我和刘律进行殴打,刘律颈部因遭恶警卡压、肘击,受伤严重,而我的情况要比刘律好很多,只是两条手臂多处被恶警抓挠出一些较深的血痕和淤痕,虽疼痛持续数日(至发稿时,部分伤痕仍清晰可见),终无大碍。众恶警施暴持续约十分钟后,一位显然很熟悉我和刘律的施姓便装警官进入警车,态度客气,让我们先去开庭,冲突之事以后再说。毕竟开庭最紧要,我和刘律顾不上与恶警纠缠,马上出警车与其他四位律师汇合,披上黑色律师袍在中院门前合影后进入广州中院(为我们拍照的葛文秀律师之子随后被警方抓走)。进入中院大厅后,听到一女人凄厉的呼救声,疑似王清营的太太曾洁珊,后证实果然是唐荆陵太太与王清营太太在进入法院时被警方抓走。为此我们辩护律师与法庭进行了交涉,要求他们履行保证家属旁听权利的诺言。也许交涉起了作用,汪、曾两位女士不久获释出现在旁听席上。旁听席上,除了唐袁王三人的亲属,照例都是当局派人占位,我还看到了市律管处一位工作人员。这些占据旁听席位者,估计多为纳税人供养的一些无所事事的寄生虫。
二、庭审
唐袁王三位良心犯戴着手铐脚镣上庭进入法庭。非暴力案,过往罕见为被告人戴脚镣,显示了当局对异见人士的格外“优待”。三人精神状态都非常好,尤其唐荆陵律师,其头脑反应之敏锐,不知情者根本无法看出他已陷狱一年多。审判长丁阳开宣布法庭纪律后声言两事:1、午休期间,律师不得外出,午餐由中院提供。2、力争当日审结案件。李贵生律师当即举手表示异议,随后刘正清、张雪忠等律师要求法庭为三被告去除戒具,并重申获取唐荆陵自辩词的要求(庭前多次要求遭拒)。审判长以被告是否戴戒具受审须遵从法警规定及自辩词非庭审证据为由拒绝了我们的合法请求。六位律师先后发言批驳法官的荒唐决定,认为法庭之上,法官最大,岂有法官遵从法警规定之理,且不说最高院明确规定被告不带戒具受审,现实中薄熙来周永康等高官均不戴戒具不着囚服受审,如果平民就要戴戒具受审,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关于唐荆陵的自辩词,众律师认为辩护律师获得委托人自辩词是最基本、合法的要求,且唐系本案被控主犯,其案件中地位重要性至关重要,加之唐被捕前系中国最杰出的人权律师之一,其自辩思路、观点对全体辩护律师具重大参考价值。我补充意见认为,即使唐的自辩词够不上本案证据,也是唐的个人物品,唐有完全的处置权,其指定刘正清律师占有、使用其自辩词天经地义,合议庭无权置喙。最后,唐荆陵律师表示,法官要求律师遵守法庭秩序,必须率先守法(我在去年底柳州教案庭审抗议法官滥权时讲过与此完全相同的话),如果法庭连被告极其辩护律师最基本的合法要求都野蛮拒绝,如此庭审进行下去毫无意义,他将被迫当庭解除对两位辩护律师的委托,重新选聘律师。按照刑诉法规定,唐荆陵当庭解聘律师意味着他将缺席今天的庭审,法院须择期另行审理。唐荆陵以其一贯平和坚定的语调表达了他的意见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五分钟。
短暂的休庭期间,王清营获准见到其刚满一岁的儿子。而我在去洗手间时发现一些本案关注者正与法警争吵,要求进入法庭门旁听,法警声言只有被告近亲属才允许旁听,根本不理睬所谓公开审判的原则。
经休庭合议,合议庭同意解除三被告戒具,同意唐律的自辩词在法官审查后转交刘正清律师,双方达成妥协,庭审继续。
随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可能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公布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成员名单(合议庭除审判长丁阳开、审判员陈少东、王婧),询问我们是否申请回避,唐荆陵认为法院无权管辖此案,故无需提出回避申请,表明了其蔑视非法审判的态度。袁王两位均表示同意唐律意见。刘张等五位辩护律师均表示赞同唐荆陵意见,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再随机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依序我最后发言,按照办理煽颠案惯例,我要求披露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政治身份,要求合议庭及审委会的中共党员回避。因为本案性质特殊,三被告皆因反对中共一党专政而受审,如由中共党员审理,既难免意识形态偏见,又与案件有明显利害关系,同时也有违司法中立原则,无法保证公正审理。李贵生律师补充认为,中共党章明确要求党员必须捍卫本党利益,党员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不可能公正。张雪忠刘正清等律师补充认为如果由专政集团成员审判其反对者显失公平,违背了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虽然我们申请回避的理由很充分,审判长仍在在不表明政治身份的情况下,以请求与案件无关为由直接驳回了我们的请求。按照刑诉法规定,对审判长的回避请求,须经院长决定,审判长无权自行驳回我们的回避请求,我们六位律师立即抗议法官非法驳回我们的请求,唐荆陵也表示抗议,审判长向唐解释说,此前我们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何来利害关系呢?对此我立刻反驳:1、审判长拒不披露其个人政治身份,可推测其为中共党员,应回避。2、审判长对唐的解释并不成立,本案是意识形态追责案件,法官的政治身份、价值观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性,那些抓捕、起诉三被告的警检人员,何曾有人与三被告有个人私怨?3、我们并未指望院长会公正处理我们的回避申请,但作为法官,如果连过场都不肯走,那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官职业尊严的伤害比经法定程序再非法驳回我们请求的伤害更大。法官不答,斥责我未经其允许发言,猛敲锤警告。眼见法官为推进庭审进程而执意践踏程序正义,约10时许,唐律宣布当庭解聘刘张两位辩护律师。
唐律和刘正清、张雪忠两位辩护律师退庭后,审判长询问袁王是否继续聘请现场四位辩护律师,我立刻抗议审判长如此发问,因为委托、解聘律师系私权范畴,只是律师与被告之间的关系问题,包括法院在内的公权机构无权干预,作为审判长,只须明确表态在本案所谓主犯唐荆陵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是否要继续审理。审判长于是表态要继续审理案件,我们六位律师立刻强烈反对,因为根据刑诉法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在某一案犯缺席庭审时是否需要继续审理其他被告案件,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如果在某一被告缺席情况下并不妨碍查明案件事实,可以继续审理,否则应停止审理。而本案唐荆陵是所谓主犯,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是否成立,与袁王二被告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否成立直接相关,同时唐也是袁王案最重要证人,依法当然应中止袁王案件的审理。如果合议庭强行推进袁王案件审理,那么就是在逼迫袁王也解聘我们四位辩护律师以阻止法庭非法推进庭审。
在向袁王两位委托人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们四位辩护律师仍欲力争避免当事人被迫解聘律师的情况发生,于是提出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尤其是鉴定唐袁王的文章、相关书籍、宣传单张等有严重政治错误结论的鉴定人必须出庭说明其鉴定资格、能力、依据,对此公诉人侯向东女士草草念了一下相关法条款便得出所有证人都不必出庭作证的可笑又可耻的结论,审判长马上表态:公诉人关于证人无需出庭作证的理由充分。我们四位律师即刻对此予以批驳,审判长连连敲锤警告。
自唐荆陵及刘张两位律师退庭后,审判长情绪似乎开始失控,不时发怒敲锤。李贵生律师不满法官胡乱制止律师发言,时以言语讥嘲之。过往碰到这样场面,肝火旺盛的我难免成为怒目金刚,这次我更像一位可以举重若轻、严肃而不失慈祥、随和的长者,不时善意提醒审判长不要经常发怒,应注意形象,控制情绪。
经过一番唇枪舌剑辩论,审判长理屈词穷,再次猛烈敲锤禁止律师表达意见,然后开始强行推进案件实体审理,我们四位律师强烈抗议并谴责合议庭非法推进庭审亦无济于事,袁王两位被告见此情形,无奈宣布当庭解除我们四位辩护律师的委托,庭审戛然而止。
可以说,此案庭审,合议庭三位法官全部丧失了法律人底线,完全在肆意践踏法律及程序正义,而我们六位辩护律师则严守法律并恪尽辩护律师的职责。
三、庭后
上午11点多,我们四位辩护律师与一直在庭外等候的刘正清张雪忠律师一道走出法院大门,聚集在法院外等候的大批境外媒体和维权人士立刻似潮水般向我们涌来,摄录机照相机手机拍照的声音、闪光不绝,如此场景,刹那间让我有种排山倒海的感觉,这是我从业以来非常罕见的震撼场景!事后回想,很遗憾没有把那一刻的震撼场景拍摄留存。
午餐时见到不少各地前来围观的公民,听说有大批要求旁听的公民被抓(大部分当天获释),更有几位公民被行政拘留数日。维权人士郭春平竟然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被街上的便衣发现,截停公交车后抓走。当局对公民旁听防范之严密,由此可见一斑。
四、小结
庭审不顺,我们并不意外,因为所谓敏感案件莫不如此,但庭审进程如此短暂,还是让我颇为遗憾。本案虽为众所周知的政治迫害案件,合议庭成员不过是提线木偶,但法官作为法律人,至少应坚守底线,尽量遵行现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所,而司法的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程序正义阙如,司法正义、社会正义必将幻灭。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三位被告及其家属有权重新聘请我们六位辩护律师而且他们也表达了重新聘请我们的愿望,但根据经验,广州中院一定会非法拒绝以示对不驯服律师的惩戒。
关于委托辩护(代理)律师,中国法律有一条极不合理的规定:每位被告人只能聘请两位辩护(代理)律师,然而事实上,无论是技术还是道义层面上,我们六位辩护律师都是唐荆陵律师的辩护人,也是王清营、袁新亭的辩护人,这是我们六位辩护律师的整体荣耀。
最后,借此文向委托我们的三位杰出的基督徒、公民、高贵的良心犯致以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愿上帝护佑他们!
隋牧青,2015.6.29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