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2015年7月4日,本网获悉:辽宁凤城市访民张海彦诉凤城公安局“行政强制送精神病院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开庭审理,由原告援助律师李昱函出庭辩护。庭审中警方狡辩称其是社会救助见义勇为。
张海彦居住于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丹凤委五组。因其在2006年9月1实名举报凤城市流氓黑恶势力案件,而后遭该团伙打击报复。张海彥2011年11月开始进京上访维权,多次遭黑监狱、拘留关押。
因原发案件是举报凤城市黑恶势力团伙后引起的矛盾转化,凤凰城公安分局为了控访、了结信访案件、使举报案件不被采信,就造假精神病鉴定。先后三次将他送进精神病院非法关押,接受强制治疗。
近日 ,张海彦把凤凰城公安分局和精神病院共同列为被告诉至法院,5月13日凤城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案件在5月13日被法院正式受理后,5月18日被告人(警察),还去找原告的母亲非法取证,要把原告送进精神病院,以达到无人应诉的目的。因民政局没有拨给住院经费而告终。
以下详细的庭审记录:
7月2日,上午9点在凤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警察)狡辩称,三次将原告(张海彦)送精神病院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因其原告家庭困难,无力承担药费对原告实施的救助性协助治疗,属于见义勇为,是社会救助行为,职业道德范畴。这真是奇闻奇谈。
对此,张海彦的辩护人,北京敦信律师事务所李煜函律师指出,这是狡辩,作为行政机关,平时为什么不救助他,为什么每次上访的时候救助呢,其实这就是行政行为。在审判长宣布进行程序审查时,警方提出不是行政行为,就不用进行行政程序审查。
李煜函律师则直指警方,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职责,被告应把原告交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决定如何救助,第二,被告应该通知所谓的精神病的监护人,领回被告认为是危害他人的精神病人,而不是被告直接以监护人的身份送原告去精神病院,所以被告的救助程序是不存在的,这就是维稳的行政行为,且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审判长要求被告(警方)说出协助治疗行为的职权依据时,警方无言以对,只是在强调自己是社会救助行为,对原告采取的是保护性措施,原告则表示,这种强制性“救助”措施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审判。
张海彦在该案中,控告的凤城市高宏(外号红哥)等人黑恶势力,至今没有查办,凤城市公安局还好意思,说自己是“见义勇为”。庭审时间说是9点开始,其实9点30才正式进行,时间近11点30时,法官又催促,要下班吃饭了,庭审的匆忙,以致原告有很多话没有讲出来,但还是希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能真正地推动依法治国,让公平正义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