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2015年7月14日上午九时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里,合肥市上访维权公民王平就合肥包河警方滥用职权拘留案件两案合并审理开庭,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法人代表王万成局长未到庭,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法制大队何肖君(女)、副大队长及合肥市公安局滨湖派出所夏佩峰所长为代理人出庭应诉;而原告王平本人到庭,未委托律师代理;合肥市一些访民到庭旁听案件审理。开庭时间长达一个半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安徽省合肥市农民王平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户口事项多次赴京上访,因此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下简称包河警方)多次以在北京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扰乱单位秩序被包河警方拘留,王平则认为自己因地方政府不依法征收土地、拆迁房屋,不依法补偿或置换农民土地补偿金及房屋补偿安置,信访三级终结但并未依法解决问题,故不得以而赴京上访,并未有任何违法行为却被包河警方拘留,故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到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包河警方,因两次拘留故是两个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立案后,为节约司法资源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合并审理开庭。
包河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合议庭由审判长刘星月、人民陪审员孔令仙、黄瑞奎三人组成;书记员杜尹。开庭时首先查明双方情况,接受诉讼文书情况,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双方诉讼权利义务,然后正式开庭,告知双方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双方皆不申请回避,被告宣读被诉行政行为的全文,后王平宣读行政起诉状;接着被告宣读行政答辩状:对王平的两次行政拘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后审判长宣布进行查证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请被告举证。被告举出的证据有证据一:王平的询问笔录;夏成发的询问笔录;训诫书;王平的常住户口信息;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证据二:受案表;传唤证;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明处罚王平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对此王平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合法性有异议,上访没有违法。在训诫书里,公安告知我在中南海地区不得集会、游行、示威,我都没有做,回来却被违法拘留了。且夏成发是一面之词,他并没有在北京看到我有违法行为,他的证言不能作为依据。夏成发是街道办事处的信访办主任,王平在北京上访时其并未在现场,仅是到北京接访,王平从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出来就是夏成发接的。
被告可能也觉得理由过于牵强,只得强调:训诫书是北京警方对到中南海、天安门地区信访的确认,行为的违法还要综合其他情节,且信访已经三级终结,再信访不符合程序,且天安门和中南海不是信访的场所,街道和派出所也多次和你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你仍然多次到该地区上访不听劝阻。综合考虑,认定你是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王平说明:公安在地方强拆我们的房屋销我们的户口,我们到哪里也不能反映,我的上访并没有违法。公安抢我们的土地,不给就打人,说是征收是招商引资,但这就是一种抢劫,公安的执法不是维护法律而是破坏法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告有权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下面由原告举证。
王平提供了其到北京公安局就其在京“违法信息”申请信息公开,北京公安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两份,登记回执两份(当庭提交),证明王平在北京没有行政违法行为。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则称我们的案件并不是北京警方移交的。王平去北京要求北京市政府公开信息,我们的处罚是公开透明的,该公开信息告知书只是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没有处罚,并不能证明我们的处罚就是违法的。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
原告:文字打印件(2013年两会期间李克强答中外记者问)
证明我们上访没有违法行为,中南海地区不是不给来百姓走路的。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认为训诫书来源有疑问,训诫书应由北京警方给被训诫人,何以被训诫人没有而合肥警方有,故要求法院鉴定真伪。
举证结束,法庭发问。
审判长问原告王平:你在两案中分别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
王平:是的。
审判长:请说明哪里违法?
王平:(他们)开始说是北京公安局查获移交给合肥的,后(现在)又说和北京市公安局没有关系/夏成发举报我违法我回来就被拘留,但夏成发并不在北京。如果夏成发随意举报我犯罪,被告(警方)不调查就对我进行处罚。
法庭发问结束,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王平:被告对我非法拘留,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程序,即使我在北京有违法行为也是(由)北京警方对我进行拘留,与被告无关。我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本机关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补充陈述要说明?
原告王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等法律条款,被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能因为我去了北京(上访)就说我违法。
审判长:两案经公开合并审理,法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意见,并依法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了法庭质证,合议庭将依法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双方当事人在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本网会继续关注此案,期望法院能够制约警方权力,使警方权力只能适用于治安案件,而不是用于维稳。
本网此前报道:合肥市访民王平起诉公安滥用权力,曾赴京集体控告公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