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年7月15日星期三,本网获悉:著名律师杨金柱依法代理周世峰案赴京遭长沙司法局、警方强行阻止。“710抓捕律师事件”中周世锋律师儿子已经委托著名律师杨金柱为其父亲代理,杨金柱依法代理周世峰案欲赴京,遭遇沙司法局、警方强行阻止。
据杨金柱律师微博:“各位律师同仁: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剑处长到我办公室,说要强行阻止我去北京,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给我打电话,他们已经到我门口,要传唤我。并且要我签收传唤证。办公楼下有两辆车。”
中共当局在此次“710抓捕律师事件”,各种非法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而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成为其当局公然践踏法律的执行者。
附1:杨金柱律师千里单骑独闯京城的特别说明
各位律师同仁:
杨金柱五年前大战风车时就公开说过,杨金柱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一个对法律的坚定信仰者,一个大写的人,一个敢说真话的律师,杨金柱敢于和体制内任何人比爱国、比清白。五年后的今天,杨金柱仍然这么说。杨金柱此次千里单骑独闯京城的风险远远大于五年前千里单骑独闯重庆的风险。故杨金柱明天交代好“后事”之后才登机,做好了有去无回的准备。一旦关进高墙,即绝食绝水,以命抗争,致死方休!
各位律师同仁:
周世锋律师家属今早告知杨金柱,他们致今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周世锋律师可能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
“有碍侦查”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等情形。但新华网7月11日23时47分发表的《揭开“维权”事件的黑幕》一文说:“目前,周世锋、刘四新、黄力群、王宇、王全璋、包龙军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这说明周世锋律师并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
北京市公安局一方面让记者公布周世锋律师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消息,另一方面却又不通知家属。
杨金柱向各位律师同仁请教:北京市公安局的这种办案方式符合刑诉法第83条第2款得规定吗?请同行们赐教。
谢谢!转!
2015.07.15。。
附2:关于杨金柱律师担任周世锋律师辩护人的报告
长沙市司法局:
长沙市律师协会:
2015年7月11日新华网发表《揭开“维权”事件的黑幕——公安部指挥摧毁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一文,在该文中提到:目前,周世锋、刘四新、黄力群、王宇、王全璋、包龙军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另据警方披露,周世锋等人涉嫌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周世锋律师家属今早告知我,他们至今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根据我国刑诉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北京市公安局让记者公布周世锋律师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消息,这说明周世锋律师并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
我去年和周世锋律师在天津合作办案时其曾戏言:“如若我‘被犯罪’了,就请你担任辩护人。”我回答说:“一定免费,竭尽全力。”未到一年时间,竟一语成谶。
现我依法接受周世锋家属委托担任周世锋律师的辩护人。我已经订好今天长沙到北京的航班(14:35起飞17:00到达CZ3141航班),也已电话预定了北京瑞安宾馆(公安部招待所)今晚的大床房一间。杨金柱将于明天上午8点钟去北京市公安局送交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会见周世锋律师。
因本案属于重大敏感性案件,根据律师法及湖南省、长沙市律协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局、贵协会报告。
杨金柱律师承诺在本案辩护过程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绝对不接受境外媒体记者的任何采访(含港澳台);
2、绝对不在博客、微博或者其它媒体发表违法言论;
3、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辩护权;
4、首先和北京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善意沟通,即使没有进行善意沟通的渠道,也只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辩护权。杨金柱也绝对不搞在以往死磕案件中发生的送红薯、静坐绝食之类的行为艺术。
5、认真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和指导,随时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汇报案件办理情况。
特此报告。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5年7月15日
注:
此报告同时送呈司法部、全国律协、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