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控告函
控告人:余文生,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律师,北京市人,电话13910033651,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712室。
被控告人: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郭声琨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及其所属下级厅局和相关人员大规模抓捕恐吓律师、公民,“未审先判”等违法乱政及反人类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2015年7月9日王宇律师被警方抓捕失踪开始,短短数日全国上下十几名律师、几十名公民被抓捕,百余名律师、数百名公民被警方约谈、传唤、恐吓、警告。在家属、辩护律师不知被捕律师、公民关在哪里及涉嫌罪名,更见不到被捕律师、公民,也未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官方媒体记者却能见到被捕律师、公民。中央电视台等官方媒体与警方大肆攻击被捕律师及公民,让被捕律师、公民在媒体上“自证其罪”,“未审先判”,在全国制造恐怖气氛,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行反人类之恶行。
余文生作为酷刑受害者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特向全国人大依法控告公安部,希望全国人大依法督促国务院等职能部门调查追究查处公安部及其所属下级厅局和相关人员违法乱政及反人类的行为。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控告人:余文生
2015年7月31日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