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5日星期三

公民来信:杨萍为夫申冤控告江苏盐城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


控告人:杨萍,女,19689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20920196809301021,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坝路9号新城花园20-302室,联系电话为18961978311

被控告人:大丰市检察院和大丰市人民法院张汉斌案件办案人员。

控告事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栽赃陷害,枉法判决。

控告请求:依法严惩上述办案人员;为我丈夫张汉斌昭雪冤案,依法改判无罪。

事实与理由: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今天,我要为夫伸冤!控告大丰市检察院和大丰市法院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栽赃陷害,枉法判决。

我丈夫张汉斌,是江苏省盐城市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以下简称“盐城粮库”)的一名普通员工。

20141210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严重剥夺被告人张汉斌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与大丰检察院狼狈为奸、滥用职权、枉法判决,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汉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张汉斌提出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是通过各种渠道,采取诱骗、威胁等手段,企图逼迫张汉斌和家属认罪,说认罪就可获缓刑放回家,但张汉斌坚信自己无罪,完全是被盐城粮库领导与大丰检察院合谋栽赃陷害所致,因此,拒不上当认罪,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暴露出它卑鄙无耻的真实嘴脸,在拖了七个多月以后,在和我老公勾兑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没有开庭就作出(2015)盐刑二终字第00015号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书。

请各级领导主持公正,明镜高悬,严惩真凶,惩治腐败,还司法公正,还我老公清白。

简要经过:

江苏省盐城市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以下简称直属库)委托大丰市新海油脂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收购油菜籽,加工并以国家临时存储油就地储存,但该公司临储油数量与上报的数量差额较大,造成国家损失3629120元。对此,大丰市检察院没有追究行为人油脂公司负责人(老板)的直接责任,却对直属库派驻油脂公司驻库监管员邵红旗、巡查员张汉斌(控告人)、监管科长李学富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离奇的是,第一被告邵红旗判缓刑回家了,第二被告李学富判缓刑回家了,作为第三被告,我老公因不认罪,却被判实刑三年三个月!而真正的罪犯油脂公司法人代表朱德伟则仅仅以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416日刑满释放),这是避重就轻,实质是包庇犯罪,更是以国企职工来顶替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司法公正吗?

这是一起典型的人为恶意制造的冤假错案,是大丰检察院和法院为包庇盐城直属库领导和大丰油脂公司负责人犯罪,而不惜滥用职权、栽赃陷害所致,更是一起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此案在大丰检察院期间就历经两次补充侦查,2013112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至2014820日,六次庭审质证。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张汉斌在进看守所前受到了大丰检察院黄健、陈鑫、王忠祥、杨磊

的诱供、指供、变相逼供,称态度好能早点出来,要考虑小孩高考等的诱导,而且遭到检察机关疲劳审讯。对上述情况制作的笔录,应当依法认定为非法方法收集,并应当排除。

 二、一审大丰法院存在与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的情况!

2014730日下午,一审法院出示了2014715日分别对毕昌胜、杨建飞、朱圣龙、刘承炎的调查笔录,这些调查笔录显示:调查人为吴丹、陈鑫,记录人吴丹,而吴丹、陈鑫分别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主审法官)和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侦办上诉人张汉斌玩忽职守案的侦查人员。

三、大丰检察院将能证明张汉斌无罪的材料隐匿,不提交法庭。

四、上诉人张汉斌不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五、一审认定造成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的损失为3629120元,与张汉斌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六、即使张汉斌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其在庭审中推翻侦查期间的有罪供述,依法不属翻供。

尊敬的领导,我坚信丈夫张汉斌无罪,我会不惜一切为夫申冤。希望法律能够追究真正的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要严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犯罪真凶,并栽赃陷害张汉斌的一审检察院和法院案件办案人员。

最后,恳请上级领导对我举报(控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查清真相,严明责任,惩治凶手,还张汉斌清白,还社会公道,还法律尊严!同时,恳请社会各届朋友和媒体关注此案进展,共同见证依法治国,见证“切实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详细举报、控告材料请见附件!

人:杨萍
控告日期:

附件:

光盘一张,内容如下:
1 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2 二审裁定复印件1份;
3、张汉斌的《自我辩护词》;
4、张汉斌对大丰市检察院人员的控告;
5、张汉斌的辩护人在一二审的无罪辩护词;
6、举报、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