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8月25日,无锡王英华通过邮递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状告无锡市惠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简称惠山区发改局)和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惠行复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2、依法撤销惠山区发改局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阳山镇园区建设项目的情况答复》。
王英华的房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村前余巷19号。2009年9月20日,无锡惠山区阳山镇拆迁安置办公室下发了《拆迁告知书》,称“为加快我镇经济建设,并经有关批准文件,冬青前俞巷已列入阳山镇园区建设范围”,并将王英华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王英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该地区并无立项批文,更没有拆迁手续。但许多农民信任政府,却被骗离开家园,如今该地区只留下王英华等二户人家。
2015年5月25日,惠山区发改局作出了《关于阳山镇园区建设项目的情况答复》,称“你向我局申请公开阳山镇园区建设项目的理想(原文如此,应为立项)批复申请收悉,经查阅我局文档,无此项目的立项批文。”又称“另据我们了解,你所在阳山镇冬青村前余巷19号拆迁,是因为周边企业生产噪音影响到你们的生活,阳山镇人民政府为改善你们生活环境而进行的协议拆迁。”王英华认为:
一、惠山区发改局的答复前后矛盾。惠山区发改局一方面称“无此项目的立项批文”;另一方面又称“你所在阳山镇冬青村前余巷19号拆迁”。显然属于自相矛盾。无立项批文,即无拆迁。
二、惠山区发改局称“因为周边企业生产噪音影响到你们的生活,阳山镇人民政府为改善你们生活环境而进行的协议拆迁”。王英华认为,首先,既然该企业生产噪音影响到王英华的生活,那么,应当让该企业搬迁,而不是让王英华搬迁。其次,惠山区发改局所谓“阳山镇人民政府为改善你们生活环境而进行的协议拆迁”,可谓事理不明。王英华的生活环境遭到破坏,镇政府应当恢复原生活环境,并非改善。惠山区发改局所谓“协议拆迁”是生造的法律词汇,于法无据。
三、王英华的房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冬青村前余巷19号。无锡奇方钢管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建围墙,将王英华部分房屋及其东门圈在围墙内,给王英华的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本案所谓拆迁,其实质系非法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