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华报道)2015年8月2日,江苏南通裕永公贸有限公司(前身为南通永裕纺织有限公司)老板姜学余向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南通市规划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四个行政部门,请求确认四部门2015年7月31日共同作出的《崇川区“三赛三比”百日会战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违法并责令撤销。
2015年7月31日,南通裕永工贸有限公司坐落于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中沙村一组的分厂房前张贴了一份印有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南通市规划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四个行政部门印章的《崇川区“三赛三比”百日会战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内容为“姜学余:当前全区正在开展“三赛三比百日会战”,对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城建项目、重要产业载体地块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开展整治行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你单位位于中沙村一组的建筑物,未获得合法许可手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属违法建筑。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主动清理相关物品并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未、动拆除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说明有关情况。逾期视为泛起有关权利”。
姜学余认为四部门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一、告知书内容违法。1、告知书中所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告知书中所称“你单位未取得合法许可手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属违法建筑”,不仅未明确具体法律规定,同时四单位无权确认该建筑物是否违法。
二、形式违法。告知书系行政公文,却无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三、认定事实错误。早在2004年公司法人就分别与观音山镇中沙村委员会、中沙村一组四户村民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在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虽未登记,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以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四、告知书程序违法。1、告知书中没有依法调查取证、违法认定、主管部门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违反《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规定;2、告知书中没有告知行政救济途径。
五、滥用职权。未经法律授权,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该告知书的法定行政职责,该行为属滥用职权。
六、行政乱作为。“‘三赛三比’百日会战”从名称上理解就是某种比赛项目,与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没有关联性,该行为属行政乱作为。
姜学余告诉笔者,公司从艰难创业之初到现在稳定发展已有十六年之久。因为人诚信、善于经营,公司运作一直良好。2004年扩大规模,在观音山街道中沙村一组选定地块,同年12月31日与中沙村委员会签订了《观音山镇中沙村土地使用协议》;2005年1月18日与四位村民签订了《协议书》,公司是在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厂房,为进一步明确权属,2005年5月25日中沙村委员会作出“座落于观音山镇中沙村壹组的厂房属于南通永裕纺织有限公司出自建成,厂房权属于永裕公司”的《证明》。公司按协议每年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和土地租金,十一年来从未产生任何纠纷。由于公司规范守法信誉良好,之后陆续为中沙村吸引来了至少十家以上民营企业,为中沙村、观音山镇、崇川区乃至全市的产业带动、经济发展、再就业工程做出了很大贡献。
2013年5月厂房所属地块开始实施拆迁,通过向南通市发改委、南通市规划局、南通市建设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才知该地块既无立项、规划、建设许可,也无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而2015年1月12日通过政府信息才获知的《崇政搬告字[2013]24号》协议搬迁根本不具合法性。因为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搬迁行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协议尤其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但作为政府主导的协议搬迁,不仅不依法,反而采用卑鄙、下流手段威胁恐吓被拆迁人,以不合法的拆违代替拆迁,实为倚强凌弱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姜学余告诉笔者,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他还同时向四行政部门发送了《告知函》、公安机关发送了《寻求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发送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南通市人民政府发送了《停止执行申请书》。要求政府停止侵权侵害行为,更希望人民政府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希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价值核心观在南通得以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