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永州客
前情:
湖南永州宁远原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副处级干部王秋平,2011年底因涉嫌重大贪腐被永州纪委双规,关押313天。随后,永州宁远县纪委对王秋平副手肖疑飞等人也采取措施,肖疑飞被关押208天,王秋平弟弟王永成被关押162天,合伙人樊期清被关押431天,另还有王秋平亲属、同事被双规关押,时日不等。
2012年12月左右,上述人员先后被释放,但家属、亲戚甚至朋友名下多处合法财产被收缴、查封,所谓重大贪腐案件则因无客观事实草草了事,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2013、2014年,饱受折磨、满腹冤屈的王秋平、肖疑飞、樊期清等人不断到北京、长沙上告永州官方滥用职权迫害干部,却被永州官方污蔑为攻击党和国家体制。 2014年7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抓捕肖疑飞,9月抓捕王秋平,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关押于两年前的双规旧地,禁止律师和家人见面;数月后逮捕移送看守所,仍然不允许律师会见。直至侦查期限基本用尽,2015年5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才通知辩护人可以会见。
2015年7月30日、31日,王秋平、肖疑飞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两日庭审,意外真相不断浮现!
1、 零口供和全盘认罪。
案件两个被告人王秋平、肖疑飞,被控共同受贿328万元、贪污305万元(旁听金额),王秋平零口供被提起公诉,当庭对指控全盘否认;肖疑飞虽当庭认罪,但他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内容多处反复,庭上回答公诉人、辩护人的询问也无法自圆其说,更可笑的是,肖疑飞低眉顺眼的认罪同时,却认为自己的受贿金额最多只有6、7万元。
2、 指定监视居住的合法性?
庭审中,辩护人指出,永州市检察院侦查时采取的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等相关刑事措施违法,要求对此期间获取的证据启动排非程序,并申请调取监视居住期间全部录音录像资料。
具体理由和事实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指定场所不符合居所条件;指派公安干警、检察人员等轮班24小时贴身监守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拘禁;监视居住期间审讯犯罪嫌疑人不出示传唤文书程序违法;在指定居所进行夜审违法……。
3、2004年偏远小县城萧条的土地市场与328万元巨额行贿之间的逻辑疑问?
公诉机关指控王、肖在樊期清购买工业园区2、5号地和15处零星土地中,为樊期清牟取利益,受贿328万元。而根据王秋平当庭陈述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2004年,宁远县的土地价格仅为每平方米180元左右,尤其是案件涉及的土地,因位置偏远,基本无人问津。樊期清之所以同意买地,是王秋平、肖疑飞为解决工业园区资金多次动员,甚至承诺合伙投资共担风险的结果,并且,他们土地买卖的所有手续都是通过国土部门办理,王秋平、肖疑飞在其中无职权便利,事实上,他们的土地买卖在第一次算账时是亏损的,之后是因为全国土地行情沸腾才开始盈利。
庭审中,法庭查明了上述土地在2004年的总价值为135万元,不存在低价出让的情形,也没有逃税逃费行为。购买135万元的土地,付出328万元的巨额行贿,是事先承诺贿款还是事后结算?如果土地亏本呢?旁听者大多百思不得其解!
4、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涉嫌重大徇私枉法,不依法对在此案中明显存在重大渎职犯罪行为的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某、用地科股长何某某立案侦查。
本案涉及的土地,2004年已经宁远县政府决定移交给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属于该局招投挂流拍后,协议出让的土地。开发区需要资金,只能向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没有土地实际控制权,也没有出让土地的职权。
公诉机关指控王秋平、肖疑飞利用职权,协议出让土地给樊期清、不及时催收土地转让款、违法核减出让面积。但是,这三项职能明显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非王秋平、肖疑飞之职权和能力范围。公诉机关庭上提交的资料,也全部是国土部门的招投挂公告资料、国土规划图纸、县政府审批单、土地收据等,与工业园区完全无关系。本案如果真正存在犯罪,首当其冲应是宁远县政府时任分管的副县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分管的用地股股长。但公诉人对此却只字不提,几乎将宁远县国土、规划、财政甚至县政府的法定职权全部集中于王、肖两人,并以此对两人追责。
结合王、肖两人之前对永州官方的控告,说本次选择性的刑事指控是永州公权针对实名控告者最大最黑的打击报复行动绝不为过!!
5、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涉嫌重大徇私枉法,遗漏对共同犯罪的重大行贿被告人樊期清同案追究!
本案指控王秋平、肖疑飞受贿,但却不对行贿3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的的樊期清同案移送起诉,涉嫌重大徇私枉法。
更引人疑惑的是,辩护人称,庭前曾向法院申请樊期清出庭作证,法院却告知辩护人“樊期清无法联系”。一名应当同案移送起诉的行贿被告人,竟然在向侦查机关提供“王秋平、肖疑飞有罪证词,代王秋平、肖疑飞上缴400万元赃款”后突然无法联系,这无法不令人生疑!
永州之地果然奇事多多……(待续)
2015年7月31日下午五点,永州王秋平、肖疑飞重大贪污受贿案庭审休庭,8月3日继续开庭。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