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徐家上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村民大量承包地,其中占用陈增江家承包地1.7亩。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村委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陈增江向该局申请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二次拒绝公开,陈增江二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15年8月11日,陈增江第二次向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第4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该局按陈增江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早在2015年3月23日,陈增江通过邮件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该局于2014年4月23日向临朐县东城街道徐家上庄村委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局作出不予审理的告知书。陈增江不服,第一次向临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临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临朐县国土资源局未公开政府信息违法,并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处理。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不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第4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称“经查,申请人(陈增江)所要求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占地未占用你及其家人土地”,依然拒绝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增江认为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错误在于:
1、该《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发文字号,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的要求。2、没有告知救济途径。3该局所谓“经查,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占地未占用你及其家人土地”与事实不符。根据山东省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潍国土资信复查字【2014】3-01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明确指出“上述违法占地中涉及你(陈增江、李长菊)户承包土地1.7亩”(该《意见书》第一页倒数第三行)。据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陈增江的生活关系重大。该局应当向陈增江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再次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对抗临朐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陈增江也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目的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获取其村委会违法圈地的证据,将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