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日星期一

儿子被强制关精神病院 上海访民朱金娣抗议上海一中院司法腐败(图)


(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83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上海访民朱金娣儿子沈佳君的复议申请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决定(2015)沪一中刑医复字第4号《强制医疗复议决定书》。代理律师拿到这份复议决定书,而法定代理人朱金娣未得到该复议决定书。

2015417,沈佳君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枉法决定强制医疗。沈佳君的法定代理人朱金娣不服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决定。朱金娣在2015423用挂号信寄至该法院申请复议。2015617朱金娣接到沈佳君的代理律师的电话称:“明天18日下午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约琰”。朱金娣要求公开开庭审理遭到拒绝。
                                                                 
上海一中院没有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而是秘密作出复议最终决定。违反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12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解释》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根据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88号,如何理解和掌握强制医疗的实质性条件。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还需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程度,应当依据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认定。本案中,沈佳君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均致被害人轻微伤,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实施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如行为人只是偶尔实施轻微暴力行为,无论从工具、手段等看,只是造成他人轻微伤,不可能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即依法不可能构成犯罪的,则不属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不应适用强制医疗。

朱金娣说:“201518日,我儿子沈佳君与他人发生纠纷打人致轻微伤,被浦东公安分局滥用职权,非法关押我儿子沈佳君在浦东新区看守所51天,期间遭受酷刑。2015227日因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实际上没有释放,而是被转移到了上海市强制医疗所(上海殷高路2号)继续关押至今。继续在对我儿子沈佳君的精神迫害。2015417日被浦东法院法官马超杰滥用司法权力枉法决定,制造冤案。因我对一审不服。于2015423日用挂号信提起复议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理,然而,申靖人提出不公开开庭的才不公开,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审理,本案中程序违法”。

朱金娣请求习近平“依法治国”严惩无良法官陈星、马超杰。

朱金娣呼吁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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