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余文生,男,身份证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联系电话13910033651.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阳路25号
电话:010-62400850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拒绝接收原告EMS特快专递邮件的行为违法
事实理由:
2015年6月9日原告通过EMS快递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且在内件品名处注明:“不允许持未加盖司法局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的信息公开”,信封上载明的地址为被告所在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阳路25号,后该快递以无明确收件人、无人认领名义退回。
原告认为,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其受理的主体为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而非任何个人,被告拒绝接受EMS特快专递邮件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由被告承担行政责任,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拒收EMS特快专递邮件的行为违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余文生
2015年8月25日
附:
特快专递快递单复印件
特快专递退回信封复印件(含邮件再投、改退批条)
余文生身份证复印件
快递单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