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农民韦朝芝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上访, 因上访而被精神病、被劳动教养、被拘留, 此前因2014年11月3日赴京上访, 在天安门周边地区被警察拦截后送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 被信访工作人员接回合肥后再次被合肥警方拘留。韦朝芝不服, 认为自己因地方政府侵犯其获得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而信访,地方政府信访部门不解决问题,却对信访人打击报复, 指使警方对其行政拘留, 法院的判决就是不履行司法职责放纵警方滥用行政拘留的权力。 如此,公民还有何人身自由可言?
据悉,韦朝芝是8月4日接到合肥市中级法院电话通知, 8月5日去法院拿到(2015)合行终字第00121号《 行政判决书》。在此判决书中判决作出日期是7月28日, 此前约一个月左右,韦朝芝接法院电话通知到法院谈话, 而警方到了三人,双方仅交换证据。
韦朝芝对此判决非常不满, 并且称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审理期限, 他是4月13日递交的行政上诉状, 法院应最迟在6月13日作出判决,却在7月28日作出判决, 8月4日通知其去领取判决书, 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韦朝芝对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此前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 他因多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受到过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 并对信访人员不得到天安门地区上访的规定十分了解, 也明确知道违反上述规定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来推定其的行为违法表示不满,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韦朝芝强调自己到天安门周边地区没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行为, 也没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没有拦截公务车辆,更没有《训诫书》 中第四条所称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二审判决书中竟然称《训诫书》 记录了韦朝芝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如此指鹿为马的行为令人齿寒!
韦朝芝认为即便自己的行为违法也应由行为地的北京警方依法处理, 而合肥警方竟然以周永康任职公安部部长时签署颁布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这种自我授权的行政规章作为有管辖权的依据,而不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由行为地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 对其赴京上访行为打击报复;而法院亦竟然违反《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的只能参照, 不适用法律地位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关于由行为地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却违法认同公安机关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是适用法律错误。
韦朝芝称会近期对法院的违法判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公正, 保障公民权利。对此案件的进展本网会予以持续性关注。
此前本网报道:合肥上访维权人士韦朝芝就行政拘留一案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