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苏楠,女,身份证号:,现年 周岁,汉族,住址:天津市
邮编300143,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地址:首都机场二纬路08
电话:(010)56095400
请求事项:
1、
确认北京机场出入境边检处,即被申请人2015年08月11日禁止申请人出境的行政行为违法。
2、
确认被申请人在检查申请人信息和阻止申请人出境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申请人对现场执法警员进行录音录像等身份确认和纪录行为违法。
3、
确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及其母亲从天津前往北京机场往返的费用(包括,从家到天津东站出租车往返费用18元,高铁往返两人费用218,北京地铁(北京南站到东直门之间往返)两人共计20元,北京机场快轨(东直门到北京首都机场)两人往返100元),申请人通过携程购买从北京起飞,经香港转机,飞抵澳大利亚墨尔本的机票及保险的费用6173元、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就餐费用82元,
签证费850元,误工费555元(3天,包括为本次旅行做准备的时间),合8016元人民币。
4、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赔礼道歉。
5、
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事实和理由:
本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在母亲的陪同下,从天津到北京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打算乘坐由自己购买的国泰航空CX391航班前往香港,再转机乘坐国泰航空CX135航班前往澳大利亚墨尔本,并于之后会乘坐墨尔本前往堪培拉的航班(该航班机票由国外朋友购买)旅游度假。但是,在前往北京国际机场E区的边防检查站时,被北京出入境边防警察拦截,说要求核实身份信息。在这个过程中,被申请人要求收缴申请人的手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出示。 申请人记住了两名参与阻止出境的警察的警号和名字。030171警察,另一位是030264警察。之后,被申请人声称要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信息,并要求申请人等待约30分钟。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核实何种信息,并要求被申请人就阻止申请人出境的一系列行政行为给出合理的与合法的解释,被申请答应说“必须的”。申请人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文字材料,被申请人答应说“好吧”。过了约15分钟,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不允许出境,理由是申请人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被申请人不允许申请人用手机拍照以便准确纪录他们的警号和名字,也拒绝申请人要求执法警察写下自己名字和警号的要求。更不肯提供任何能证明这一决定存在的法律文件和事实理由。只是由一名警察在边防检查站的值班室内宣布了禁止申请人出境的决定,并声称该决定是由北京市公安局做出的。在宣布正式决定之前,申请人希望能够就宣布的情形进行录像,以便日后咨询律师时,能够说清事件的真实经过。但是,被申请人禁止申请人录像,并数次要求申请人关闭手机,还声称要搜查申请人的手机。申请人担心个人物品遭到损坏或者违法没收,只好承诺不会再录像。被申请人同时也承诺,“其所有的资料都会留存”,并鼓励申请人如果在认为其执法行为做的不到位,或者做出限制其出境决定的机关做的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去打官司”,然后由法院调取所有相关的资料。被申请人说,“不让录像和害怕被录像是两回事。”“虽然我没有让您录像,但是我告诉您,现在我们的执法记录仪是开着的。包括我们现在这个通话过程,全部是有录像的”。申请人问到,“那我到哪里去调取这个执法记录仪的内容?”被申请人回答道,“这是您律师需要去解决的事情”“我们不怕被录像”“相关的录像我们是留存的”“相关的录像通过法定程序”(调取)。之后,有警察宣布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之规定,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限制你出境。”被申请人还对申请人宣布到“我是北京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边检一队民警,我叫人治风(名字音,不让拍照纪录,警察也拒绝用纸笔纪录其名字和警号,所以文字没有办法确认是哪几个字)。并承诺到,“如果您事后申请任何法律救济,我们都可以配合,这个都没有问题,相关的资料,我 们这里都留存了”。其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动告知,本次出境是纯属私人性质的旅游度假。如果不能成行,会产生机票等费用的实际经济损失。被申请人答应申请人,可以联系航空公司帮助落实退票问题。之后,被申请人又告知申请人说航空公司已经联系好了,到机场的港龙航空柜台就能办理退票。当申请人信以为真,离开边检处,乘坐机场小火车返回机场C航站楼,找到港龙航空公司的服务柜台时,对方表示,并没有答应退票一事。如果申请人要退票,只能联系够买机票的单位退票。
之后,申请人只得自行致电携程旅行网,告知情况,申请退票。但是携程旅行网要求要有更为具体的退票理由,也就是具体因为哪些事实理由申请人被被申请人限制出境。无奈,申请人只好再次返回边防检查站值班室,要求他们通过电话,亲自告知更为具体的事实理由。最终没有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值班室内一位年轻的女性民警说,每天都有很多不让走的,都成功退票了。
被申请人阻止申请人出境,只给出决定,虽然声称是北京市公安局做出的决定,但是拒绝告知做出该决定所依据的具体事实理由。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允许申请人录像,意图在客观上剥夺申请人事后依法维权的权利,也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恐惧被申请人是在违法执法。因为申请行政复议,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该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本申请人一项遵纪守法,并未从事过诸如,暴力恐怖、极端宗教、贩卖枪支弹药、辱骂国家领导人以及在网络上发表有害国家社会的任何言论等行为。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决定并宣布对北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察以北京市公安局的名义限制申请人出境的行政行为表示不服,特提起对本行政行为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宣称申请人出境后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依法出境权,而且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以及精神损害。
申请人请求贵站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履行职责,监督纠正下级(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决定支持我的各请求事项。
此致
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附证据和本申请书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