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9月6日下午2点半,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张建国、张建平、张伟军三位堂兄弟诉宜兴市湖父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案,二审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三兄弟请求无锡中院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张建国委托倪文华代理。
宜兴市湖父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0日、25日二次组织警察、城管因修建旅游公路对张国新等村民的祖坟实施强迁。现场有湖父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警察和城管近百人,拉上了警戒线,还抓走了村民。张国新等三兄弟不服,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强迁村民祖坟的行为违法。该院将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村民委员会列为第三人。
一审庭审中,宜兴市湖父镇人民政府强调本案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虽然承认了受该村委会委托发布了迁坟公告,但否定其参与了强制迁坟,并一口咬定强制迁坟修村内道路是村委会的自治行为,城管和公安到场是受村委会邀请维持秩序。
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号行政裁定,认为“现场有挖掘机并有警戒线,拉警戒线是政府行为,但具体是湖父镇政府的行为,并不能从照片中得知”。据此,驳回张国新三兄弟起诉。张国新向无锡中院上诉。
二审庭审中,湖父镇人民政府坚持一审时的观点。倪文华予以反驳:
首先,宜兴市湖父镇人民政府接受竹海村委会委托发布了迁坟公告、镇政府工作人员、城管和公安到场是受村委会邀请维持秩序都是行政行为,只不过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所谓“维持秩序”,乃是逃避责任的遁词。既然是维持秩序,为什么不抓强迁村民祖坟的侵权者,而要抓维权的村民呢?
其次,宜兴市湖父镇人民政府强调本案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并一口咬定强制迁坟修村内道路是村委会的自治行为。显然是越描越黑。政府的行为必须经法律授权才能行使。镇政府接受竹海村委会委托发布迁坟公告、镇政府工作人员、城管和公安到场是受村委会邀请拉警戒线的行为经法律授权了吗?政府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也行政行为,绝不可能是民事行为。如果城管拉警戒线的行为也算是民事行为,岂不是贻笑大方?况且,原审也认定拉警戒线是政府行为。镇政府将行政行为一口咬定为民事行为,只能丧失公信力,流失合法性。
第三,关于镇政府所谓“强制迁坟修村内道路”的说法,掩盖了违法修建旅游公路的违法事实。开发商曾经因违法占地修建旅游公路而被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处罚过。
值得一提的是,镇政府接受竹海村委会委托发布迁坟公告、镇政府工作人员、城管和公安到场是受村委会邀请拉警戒线的行为,是强拆村民祖坟的一个环节,属于共同侵权。故镇政府是适格的原审被告。而涉案城管和公安机关也应当追加为原审被告。宜兴市法院未依法作出释明,属于程序违法。
强挖祖坟,在中国视为奇耻大辱。张国新三兄弟决不会轻易罢休,希望无锡中院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