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6日星期日

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胆大妄为竟然与上市公司联合做伪证侵害劳动者权益(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平平报道)今天(2015年9月6日)下午,维权人士张建平应江苏省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仲裁员周平之约,专程从江苏常州赶到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的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大楼,就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于2015820日送达开庭传票,被申请人、上市公司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69】居然还提起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一次程序上调查。不料,仲裁庭的仲裁员周平居然胆大妄为,在特快专递的邮寄制造伪证,试图帮助被申请人逃避赔偿,给劳动者依法维权设置障碍。

张建平是受家乡人的委托,就上市公司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宜兴远东电缆)长期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以及欠缴社会保险一案,向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案曾经于201578日进行过一次调解,因被申请人言而无信才重新回到仲裁程序。

张建平作为受委托人,于2015822日收到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落款日期为2015820日的开庭传票。到92日,周平与张建平电话联系,称被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管辖权异议,考虑到93日至95日是阅兵休假日,就电话约定今天(96日)进行调查。

张建平的委托人与被申请人远东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连续6年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向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且,该合同的签订地点在被申请人所在地宜兴市高塍镇(范道)远东大道6号办公大楼,被申请人也在宜兴市社保局为张建平的委托人缴纳社会保险。既然约定明确、且用人单位在宜兴市境内,何来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问题?

考虑到张建平坐轮椅上楼不方便,调查在仲裁大楼的楼下王科长的办公室进行,被申请人委托的员工陈天河到庭。

调查开始,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周平代替被申请人称: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注册地。张建平当即纠正这位仲裁员的说法: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是《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均没有“注册地”一说,只有用人单位的表述。对此,张建平还进行了解释,因为注册地往往因借壳上市,并不是用人单位真正的所在地或办公地,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所在地就是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号,而非借壳上市的注册地青海省西宁市。况且,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送达开庭传票,证明已经进行过对包括管辖权在内的程序审查。

被申请人委托的王天河称,自己单位所在地就是在青海省西宁市,于2015821日收到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传票(奇怪的是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居然都与开庭传票同一天邮寄)后,立即从青海省西宁市向江苏省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证明被申请人的所在地在青海省。仲裁员周平也随声附和,称自己是826日收到从青海省快递来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近在咫尺的张建平是822日(也就是快递邮寄两天后)才收到的开庭传票,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同一天向远在万里之外的青海省西宁市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怎么可能比张建平还早收到一天?对如此重大疑点,多次作为刑事辩护人出庭的张建平当然不会放过,当即要求周平出示邮寄与签收的特快专递。

周平倒也显得坦荡,当即从卷宗中拿出被申请人邮寄的特快专递信封,在信封的邮寄人栏上,确实有青海省西宁市的字样,但都经过了涂改,况且只有宜兴市而没有青海省的邮戳章。心领神会的张建平当即对该证据进行拍照留存,而看到张建平拍照留存时,作为上市公司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还假装镇定,却慌不择言表示完全经得起到北京去查询真伪。

留存证据后张建平迅速回到常州家中,用特快专递上的二维码进行网上查询,果不其然伪证马上暴露无遗,被申请人就是在2015826日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宜兴市高塍镇(范道)寄出的,而该伪证必是由仲裁员周平的策划、参与、实施。

一个上市公司、且该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蒋锡培还是全国人大代表;一个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居然在巡视组正在宜兴巡视的关键时刻,联手制造伪证来坑害劳动者!莫非这就是依法治国?莫非这就是党的利益?!

张建平表示,对这一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参与、实施的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自己会全力以赴去为劳动者争取权益,也希望国内精通劳动争议案件的维权律师加入或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