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星期六

马连顺律师:李和平律师,警方为什么这样对待你!


今天2015911日,在你被失踪两个月零一天的时候,出于对自己辩护工作不得力的惭愧心理驱使下,来到了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看守所和预审处。

上午八点半我找到河西分局预审处,被告知赵旭处长外出有事,姓王的警号为290832的警察接待了我们(此时要求会见谢远东和勾洪国的纪中久、李永恒律师,你的妻子王峭岭来给你的你弟弟李春富送衣服在此会面),我递交了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我的要求:
1、要求公安机关明确答复是否对李和平律师采取、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
2、办案单位是谁,向律师介绍案件情况和涉嫌罪名;
3、要求会见。李和平律师致力于信仰案件的辩护和酷刑研究工作,对于促进我国刑事司法进步和维护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人权进步有重大意义,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可能,以这样的理由拒绝律师会见是对律师执业权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双重侵犯;
4、全世界都在关注本案,请办案警官依法行使职权。

从河西分局出来与李仲伟、董前勇律师会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找到地方后已经是1115分了,接待我们的工作人员声称已经下班,十分不愿意接待,最后在我们据理力争下,才接收了纪律师和李律师的信访要求,我和王峭岭要求查我们727日要求信访部门查证李和平律师的落实情况,最后一个表情严峻、拒绝通报自己姓什么的女警官说:查无此要求!

我作为你的辩护人、老乡、同行,实在不理解你到底做了什么天大犯罪,致使警方如此对待你,即便是你违法犯罪,警方也不应该对你如此:

首先,警方应当依据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其次,警方应当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些规定应当说是有的,但是,公权力不保障,我们作为你的律师,是难以履行辩护权的,是难以为你尽责的。

再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和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警方到底是依据什么对李和平律师进行了什么侦查和采取了什么强制措施。

最后,警方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为什么在你和其他律师、人权、民运人士刚被抓捕就通过国家级媒体连篇累牍宣传你们什么什么犯罪至家喻户晓;

我只所以引用这么多法条,是怕再说我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以上问题我实在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