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0月26日下午1点半,刘春华诉中国电信公司常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旁听者众多。
2014年12月29日,刘春华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办理宽带移机手续,要求从龙虎塘移到双坝村,并当场支付了手续费、移机工料费共计224元。但该公司未履行移机义务,也未书面告知理由。
刘春华向春江镇政府反映情况。春江镇政府出面向该电信公司交涉,明确告知该公司:刘春华所在的双坝村系协议搬迁。虽经多次联系,该电信公司仍然不肯给刘春华移机。
刘春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14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电信公司立即为刘春华办理电信宽带移机。
庭审中,中国电信公司常州分公司辩称,之所以未给刘春华移机的理由有三:一是双坝村正在拆迁,拆迁是政府行为,不可抗拒;二是现在双坝村只有刘春华一家,不具备移机条件;三是移机的设施已不存在了。
刘春华的代理人倪文华反驳如下:
首先,该公司所谓“拆迁是政府行为,不可抗拒”的说法,不能成立。从春江镇政府的告知书明确指出,本案是协议搬迁,不存在拆迁。该电信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拆迁,更不能证明系政府行为,况且,即使是拆迁也不能断水、断电、断路,也不应当影响电信移机。
其次,该公司所谓“双坝村只有刘春华一家,故不具备移机的条件”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只有一家,就可以免除不履行移机义务的责任。电信公司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就应当承担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唯利是图,选择性地提供电信服务。
再次,该公司所谓“移机的设施不存在了,就不具备移机条件”的说法,更是荒唐。移机的设施系该电信公司勾结常州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逼迁而进行破坏。既然电信公司自己破坏了移机的设施,就应当立即予以修复,而不是作为拒绝移机的根据。
刘春华补充说,在协议搬迁过程中,仅只有我一家的情况下,发生了断水、断电、断路,后来都能恢复,为什么电信就不能接通?问得该电信公司的代理人哑口无言。
常州新北区地方政府打着“建生态公园”的旗号,逼农民双退,即退出承包地、退出宅基地。因无合法手续,巧立名目为协议搬迁。刘春华认为,既然是协议搬迁,就不能强迫,故理直气壮地拒绝搬迁,即使电信公司不提供电信服务,刘春华也不退让,坚决维权到底,还把拒绝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