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8日星期日

刘晓原律师: 如此株连家属,这不是文革手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我的儿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他有户籍、身份证、学生证可以证明身份,他在申请办理护照时如实填报材料,没有弄虚作假行为。他现在读大四,不是在服刑。他是一个守法公民,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我儿子是去国外读研究生,不可能对一个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退一步说,如果我的儿子有这七种情形,也应由江西省公安厅作出限制,因为我儿子户籍是在南昌市,北京市公安局跨省限制我儿子办理护照,法律依据何在?难道仅仅因为我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吗?今年七月发生的锋锐事件与我儿子无任何关联。

如此株连家属,这不是文革手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