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0月19日星期一,本网获悉:近日,洛阳市吉利区东阳村权春梅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行申字第0026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省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很少见,提审行政诉讼案,更是罕见。
2013年3月16日下午,实施非法圈地的征迁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钩机开进吉利区东阳村,经过权发祥家前,遭到权春梅邻居权德成阻挡。权春梅在现场围观,指责非法圈地的作为。征迁工作人员恼羞成怒,说权春梅谩骂征迁工作人员。权春梅说:“谁骂人了?谁骂人就是不吃粮食长的”。之后,再也没有发生争执。一场风波几乎已经平息。但2013年3月20日上午11点,突然有二名警察和一个便衣到权春梅家,未出示警官证,也未携带出警记录仪,向权春梅送达洛吉公(吉)行传字【2013】022号《传唤证》,并将权春梅押往吉利派出所进行询问,当晚9点,又向权春梅送达吉公(吉)决字【2013】第020号《行政处罚书》,对权春梅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
权春梅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向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洛阳市吉利区法院作出(2013)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权春梅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作出(2013)洛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权春梅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政府申请再审。权春梅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一审遗漏了本案第三人。本案“受害人”姚治、王家鹏、张海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列为第三人,而不是证人。二审上诉状中,提到一审遗漏了第三人。二审置之不理。
原判事实不清。一审据以认定权春梅辱骂他人的证据是五份证言。但其中三份是姚治、王家鹏、张海峰的证人证言。前已经证实此三人应当是本案第三人,而不是证人。另外二份证人证言证明权春梅没有辱骂任何人。由此可见,原审将第三人与证人混为一谈。从本案来看,只有二份是合法有效的证言,皆证明权春梅没有辱骂他人。
河南省高院作出了罕见的决定,不仅裁定再审,而且亲自提审,说明河南省高院对此案非常重视。权春梅的代理人指出,吉利公安局以维护社会治安的名义,打击土地维权人士,为非法圈地护航。权春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违法行为较真,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