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者家属是死者遗体唯一的所有权人和处置权人,除了家属,没有任何个人和机构(包括政府),对死者尸体享有控制、占有、处置的权利,这是民法中人格权法的题中应有内容。不要说普通的遗体,就是死刑犯的遗体也不能例外(当局不也声称逐渐减少对死刑犯器官的依赖吗?);
2、死者家属对遗体享有控制、处置的权利,当然包含了对遗体自行决定察看以及察看次数、是否邀请律师和记者共同进行察看以及对遗体体表特征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的权利等;
3、鉴于目前无法排除公权力犯罪致死的可能性,死者家属有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广州警方和监管机构广州三看全体回避的权利;
4、死者家属有知悉完整死因鉴定内容(若有的话)并获取副本的权利,对于死因鉴定不服,有权书面申请异地鉴定机构重新进行死因鉴定;
5、死者家属有权对可能涉嫌犯罪的该案经办人员和监管人员向检察机关报案、控告和举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毕竟人命关天;
6、死者家属有获取完整病历资料的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阻拦;
7、死者家属在死因没有经过公正、中立、无利害关系的鉴定机构做出死因鉴定之前,有权拒绝火化死者遗体,有权书面申请延期火化死者遗体;
8、死者家属处理后事,有权全权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律师有当然的参与权、陪同权和在场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非法排除律师一同参与办案;
9、在死因不明、死因存疑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对任何短平快毁尸灭迹的企图有权说不;
10、如果上述权利得不到保障,家属以被阉割的方式察看死者遗体没有意义。
刘士辉于11月7 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