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被告常州南夏墅街道办藐视法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1125日上午9点,常州拆迁受害人庄玉芳诉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庄玉芳及其代理人张建平、倪文华,还有旁听者都按时到庭,但被告南夏墅街道经武进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合议庭征求原告方意见,是否同意延期开庭。倪文华指出,被告南夏墅街道拒不到庭,是藐视法庭的体现,也是不尊重原告和旁听者的体现,依法应当缺席审判。被告南夏墅街道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都做不到,怎么可能依法行政呢?

201576日,庄玉芳向南夏墅街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庄玉芳房屋所在地拆迁的批准文件;2、南夏墅街道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的手续与法律依据。

2015724日,南夏墅街道才作出《告知书》,称该政府信息申请书的内容不明确,要求明确后才予以公开。庄玉芳认为,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而不是被告南夏墅街道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半个月才告知。况且,庄玉芳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很明确,南夏墅街道一口咬定内容不明确,也应当告知应当明确到何种程度才算明确。南夏墅街道在《答辩状》中,称“关于委托手续,原告没有说明是委托合同,还是授权委托书”。这恰恰说明庄玉芳要求公开委托手续的政府信息是明确的,即包括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南夏墅街道所谓庄玉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不明确,是拒绝公开的借口而已。

况且,南夏墅街道的《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形式违法。

倪文华强调,因被告南夏墅街道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不能当庭提供证据,即不能证明其制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合法。故该《告知书》依法应当撤销。希望南夏墅街道办敬畏法律,按时参加诉讼,尊重法官,尊重行政相对人,也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