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因遭遇拆迁之灾而上访被关黑监狱受虐待,不足为奇。但像江苏常州朱玉妹能坚持常年维权,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历一审、二审到申请再审,历时六年,即使遭遇种种刁难,离成功还遥遥无期,还依然百折不饶,欲穷尽一切法律救济途径,实为罕见。
2015年11月21日,常州朱玉妹通过邮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诉初字第00010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行诉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并依法再审。
2009年9月15日,常州市春江镇人民政府向朱玉妹家属送达告知书,称“由于朱玉妹在征地安置补偿得以合理解决的前提下,借故在国庆60周年重要敏感时期再次进京非法上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朱玉妹举办学习班”。也就是说,离国庆60周年还有半个月,春江镇政府就预先将朱玉妹关进了黑监狱。其理由竟然是主观预测到朱玉妹想去北京上访。
想去上访也违法吗?在还没有赴京上访前,春江镇政府就把朱玉妹关进法制教育学习班,俗称黑监狱。一关就是28天。
在关押期间,黑监狱看守虐待朱玉妹。30多名黑监狱看守,强行将朱玉妹固定在特制的椅子上,不准睡觉、漱洗,也无法换洗内衣裤。黑监狱采取饿饭,从肉体上摧残朱玉妹;并对她辱骂,从精神上搞垮她。
朱玉妹从黑监狱释放后,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旋即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时三年多,该院于2015年6月1日才作出了裁定。该院认为,从起诉人朱玉妹提交的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来看,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新北区法院为剥夺朱玉妹的诉讼权利,也顾不得法律常识和逻辑常识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非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不在此不受理的范围内。新北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蓄意剥夺朱玉妹的诉权。
朱玉妹不服新北区法院裁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常州中院维持新北区裁定。常州中院一方面避而不谈本案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一方面一口咬定“本案中,朱玉妹所诉事项涉及非法拘禁这一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非法拘禁”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奇怪的是,一、二审法院是不懂《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呢,还是故意剥夺朱玉妹的诉权?
朱玉妹不服一、二审裁定,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一、二审法院拒绝受理黑监狱案件,其实质是变相偏袒黑监狱。但朱玉妹依然奋不顾身,穷追猛打,非要讨个说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