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先生:
我们是来自沂蒙老区的王进生(64岁)、王进勇(62岁)电话18653951235。这是我们第四次致山东省检察院吴鹏飞检察长的公开信。
2006年12月,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构陷王进勇“办理房产证行贿”将王进勇拘留,在审讯期间,王进勇遭到兰山区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并被副检察长董金伟亲手殴打致伤。
自2007年起,我们就以确凿的证据实名控告董金伟,但是临沂市检察院长达八年拒不立案。
八年来,我们曾多次来过山东省检察院,贵院的答复是:根据管辖权的原则,山东省检察院只能管辖临沂市检察院的处理结果,现在临沂市检察院没有给你们任何处理结果,山东省检察院只能督办。
2015年10月10日,临沂市检察院给我们下达了一个“不予立案”的答复函,虽然这个答复函内容荒唐,但是在程序上结束了山东省检察院长达八年的督办。
令人遗憾的是,山东省检察院竟突然变脸,编造了一个“不立案程序”把我们两位老年人狠狠地涮了一把:
一、2015年12月1日,在我们第95次来到山东省检察院时,一位身穿黑马甲的检察官代表山东省检察院这样答复我们:“只要临沂市检察院答复不立案,你们的控告就进入了不立案程序,全国四千多家检察院没有一家会给你们立案”。我们要求他出示法律依据,他态度蛮横地说:“你们自己到网上查”——我们在网上查了一宿也没有找到所谓的“不立案程序”!王进生兄弟第四次致山东省检察院吴鹏飞检察长的公开信
二、第二天(2015年12月3日),我们第96次来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出示“不立案程序”的法律依据,一位既没有佩戴胸牌也不通报姓名的瘦长脸检察官这样答复我们:“检察院对待控告是两级终结制,你们的控告经过费县检察院和临沂市检察院的两级答复就已经终结了”。我们要求他出示法律依据,他过了好长时间拿出一张纸对我们宣读了四个法律名称,分别是:1、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84条;2、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第7条;3、高检控2015第43条;4、控检厅关于审查受理控告申诉事项有关规定。
当我们要他进一步解释为什么这些法律名称都不完整时,他竟然拂袖而去!
尊敬的吴检察长,我们可以认真地对您说:经过我们回家查了三天后发现,中国目前的法律既没有“不立案程序”、也没有“地方检察院两级终结制”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第一:世界上最荒唐的法律也不会有“不立案程序”这一说,因为既然不立案哪里来的程序?第二:世界上最混蛋的政权也不会立法把案件终结权交给基层,因为那样会纵容地方司法机关胡作非为!
幸运的是,我们查到了《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四条“信访案件终结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定,彻底推翻了贵院的黑马甲检察官和瘦脸检察官的胡编乱造!
因此我们请求:
一、如果把我们的控告按照信访处理,请求由贵院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着手审查我们的控告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作出书面答复。
二、如果贵院把我们的控告当做举报对待,请求贵院按照《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办理:受理后指定异地立案管辖并追究临沂市检察院违法办案的责任!
临沂市两级检察院为了包庇一个涉嫌职务犯罪的区级检察院副检察长董金伟,不但绞尽脑汁、丑态百出(苏波检察长竟然冒充茶叶商为董金伟开脱罪责),而且编造王进勇在审讯中“猛然跳起,头顶撞地自杀”的谎言——既然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自杀,还不够“涉嫌刑讯逼供”的立案条件吗?
我们目前的控告只是停留在不予立案阶段,因此最重要的是审查我们的控告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一个证据确凿的实名控告被拒绝立案,有何理由终结我们的控告?
我们的控告需要您的关注,我们也期待您的关注!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