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2月13日,胡遂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申请书。一起涉及黑监狱的案件经历八年才立案,源于南通市委副书记黄利金坐轿车赴会,在文峰饭店(赴会地点)前被喊冤的访民阻挡下车,多走了几十步,事后拘留访民,引起行政诉讼。访民胡遂祥等被抓,先关黑监狱,再进拘留所。公安机关的处罚书记载: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胡遂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近八年的折腾,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才准予立案,半个月后又转到港闸区法院。此案还在折腾,可谓罕见奇案。
2007年8月22日,南通创卫工作会议在文峰饭店召开,十八家媒体入场采访。访民闻讯赶到,拥堵在饭店前,反映诉求,致使领导提前下车,多走了约40米的路程。访民被驱赶后,一切已经平息。但事后当地政府依然以此为借口,将在北京上访的胡遂祥于2007年10月11日抓回南通予以处罚。此谓离奇之一。
离奇之二。2007年9月7日,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行政处向崇川区公安分局出具了一份公函,主要内容是,市委黄利金书记赴会至文峰饭店前,遇访民阻塞交通,只好在离大门约40米处下车步行至会场(附函)。此函作为拘留胡遂祥的证据。
离奇之三。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记载:“上级交办”;报案方式记载“领导交办”。没有明确该上级的具体名称和领导姓名和职务,况且,上级交办作为案件来源没有法律依据。关键是上级交办的案件又是从何而来?依然不明确。既然是上级交办,但没有提供上级交办手续。且承办人栏的姓名应当由承办人签字,但受案栏内的承办人的姓名是打印的,而不是签署的。另外,2007年8月22日发生的事,为什么9月1日才报案?是谁报案?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离奇之四。该案的《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承办人意见栏记载:建议因案件复杂延长办案日期。对于延长办案日期,应当是申请,而不是建议。且申请人的姓名是打印上去,而不是签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作出,从登记之日起不能超过30日,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即经南通市公安局批准,才可以延长30日。但本案没有经南通市公安局批准,而是自己申请,自己审批。
离奇之五。本案《传唤证》系2007年9月2日制作,记载:“胡遂祥拒绝签字”但没有证人签字证明。胡遂祥称自己没有被传唤,更没有到狼山派出所做笔录,不知笔录从何而来。
离奇之六。《行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文字号有改动,将第02649号改为2993号。其中有何猫腻,不得而知。更离奇的是,崇川公安分局2007年10月14日制作的处罚决定书,胡遂祥于2012年10月12日才从狼山派出所获得该处罚决定书,经历了五年。多么奇葩!
离奇之七。本案《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的编号、日期等主要内容共有4处涂改。原填写的日期是2007年10月14日,后涂改为20日。恰恰暴露了从14日到20日前,胡遂祥被关在北阁饭店(黑监狱)的事实。
离奇之八。《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07年10月14日作出的。一般应当在当天送拘留所。但实际情况是,胡遂祥于2007年10月11日在北京被抓回南通就失去了自由,到当年10月20日才关进拘留所。虽然决定10天拘留的处罚,而实际关了19天。其中,在拘留所关押10天,其余的时间被关在北阁饭店(黑监狱)。也就是胡遂祥将崇川区政府和狼山镇政府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理由。胡遂祥案从黑监狱转入拘留所,可谓连环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