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李国蓓,执业证号:11101200811707932,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北京市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6号楼3506室,联系电话:1369 316 6672
控告人:郭洪英,女,身份证号:220303196608302028,系被告人郭洪伟的妹妹。
被控告人: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郭洪伟案承办法官 孙杰
被控告人:吉林省新康监狱长、长春省人民医院监区负责人 陈韬
控告事项:
1、不正当阻止律师依法会见、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
2、不正当阻止委托律师会见、侵犯被告人、被告人亲属委托辩护权。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李国蓓系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5年5月27日接受郭洪伟妹妹郭宏英的委托,并于当日会见关押于四平市看守所的被告人郭洪伟,又接受郭洪伟本人的委托,为其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2015年11月13日,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郭洪伟突然提出更换现有辩护人,庭审中止。因郭洪伟当庭未具体指明另行委托哪位律师,其家属又无法和他沟通确认,为此多方联系了多名律师,确定意向,但不再敢冒然签订委托合同。
2015年12月3日,郭洪伟的姝妹郭宏英为了能让郭洪伟亲自确认备选的辩护人一事,再次委托李国蓓律师前往会见寄押于长春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区的郭洪伟。为此,控告人先到四平市看守所开具介绍信,又到长春新康监狱办理审批手续,最后持所有合法会见手续到达长春新康医院省人民医院监区,连续奔波两日,但长春省人民医院监区负责人陈韬却称在控告人到达前一小时,接四平市铁东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孙杰的口头指示,拒绝安排李国蓓律师会见。控告人与孙杰电话沟通数次无果,最终郭宏英未能向郭洪伟确认委托新的辩护律师。
控告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持会见手续依法会见并没有附加需要取得受诉法院批准、同意的相关规定,郭宏英为确认新的辩护律师再次委托李国蓓律师前往会见郭洪伟,征求郭洪伟本人的意见,一是受其家庭经济条件制约,委托新的律师必须要先签订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而委托李国蓓律师前往会见,向郭洪伟确认解除委托并征求选任新辩护律师一事尚在李国蓓律师的工作范围内,仅须负担差旅费;二是考虑郭洪伟本人确认辩护人的重要性,不希望再有当庭解聘辩护人的事情发生。因此,被控告人四平市铁东区法院法官孙杰的不正当阻止郭宏英委托李国蓓律师会见郭洪伟的做法,实质上是在侵害郭洪伟自主选择委托辩护人,不正当加重这个本来经济已经十分拮据的被告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综上,二被控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赋予刑事案件承办律师的会见权,不正当阻止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会见,是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滥用职权的违法乱纪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请人民检察院对孙杰、陈韬等人不正当阻止律师会见的行为给予足够的认识,并请按法律规定给予控告人书面答复。
此致
四平市检察院
控告人: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国蓓
2015年 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