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
福建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正值一年一度的福建两会召开之际,特向两会反映几类重特大案件情况(重复反映从简)。
一、刑事案件
福建省近两年纠正了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1996年“4.26”福清绑架杀人案和2006年“7.28”平潭念斌投毒案等冤假错案,遗憾的是一律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疑罪从无”,文过饰非,难以启动侦破、缉拿真凶,难以启动追责、杜绝刑讯逼供,即便作出国家赔偿,也留下许多尾巴,而难以总结经验教训,从根本上铲除冤假错案产生的土壤。现仍有多起久拖不纠的重特大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平反。
1、福建第一起“涉黑”案件——“打黑反被黑打”的林坚钊冤案,只要认真阅卷就可以看出是早应一风吹的冤案。林坚钊同志申诉十四年,三十多次赴京上访,地方官员恼羞成怒、耿耿于怀,在福建省内既不作出驳回申诉也不作出再审决定。
去年元月20日福建媒体专题刊登了2015年处决了连江黄岐海盗最后一名主犯被执行死刑,遗憾的是当时指挥破案的林坚钊自己却蒙冤受屈。十四年前,判定该案完全是根据省、市长官先行定性定罪的旨意办的“打黑反被黑打”。一审判决剔除两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窝赃罪),二审裁定排除参与预谋策划第二起故意伤害案,但仍维持原判。
林坚钊同志的冤案事起《福建日报》内参《岂能容忍今日的闽江畔成为昔日的上海滩》(1997.6.11),《福州日报》内参《警匪勾结横行乡里 南屿村民深受其害》(1999.9.21),都反映了林坚钊和闽侯受害者的举报。时任省委书记陈明义、市委书记赵学敏批示后,福建省公安厅曾派专案组进行调查,当时侦破预案还是林坚钊拟草,后因当时没有大气候,案件不了了之。不料没多久,林坚钊反被指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数罪并罚。这起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警方把人一抓进来就警告:本案是经省、市领导定下,你请律师也没用;林坚钊告知检方:我不可能既在涵江又在闽侯,如此重要线索连查都不查一下;庭前定调,证人、证言不宣读、不质证等等;上诉二审连庭都不开就宣判,严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林坚钊一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该案一审开庭第二天媒体先行定性、定罪,以《这只“老狼”昨日受审》(福州晚报 2001.9.25)进行专题曝光,后以警方设套将其武断挂联的两起故意伤害罪冤判有期徒刑十年,林坚钊同志不服上诉。二审裁定发现第二起故意伤害案存在问题——“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上诉人林坚钊参与预谋策划,应予纠正”后,却仅作了“微调”,以不影响原审定罪量刑,仍维持原判。事后林坚钊从不间断地申诉,一直到后来,《八闽反黑第一案,“哑巴帮”全哑了》,《福州“大款警察”(任燕榕)被判20年》(福建法制报,2005.3.28),其保护伞——原福州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吴文达、宋立诚等先后落马,而真相大白。
林坚钊同志在保外就医期间,第一次赴京上访,引起中央公安部的重视,时任公安部纪委书记祝春林亲自带队复查,后林洪楠律师介入十年所作大量调查,均可确认此案纯属任燕榕(原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副大队长,现已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串通其尖子特情宋建华设局陷害,且得到时任福州市政法委领导吴文达、宋立诚等人的支持,制作的大冤案。
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林坚钊无作案时间。当天林坚钊去莆田涵江,不可能分身两地;负案在逃的关键证人林光云,公、检、法居然至今都没有对其进行询问,林洪楠律师三次会见了林光云,其谈话笔录,可以确认指控实属子虚乌有。
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与林坚钊毫无关系,连所谓林坚钊驾驶参与故意伤害的一部“红色小车”
至今查无实据,纯属杜撰。同案犯张忠说实话被判,坐在同一辆车上的周君荣讲假话放掉。
林坚钊同志由于冤狱多年,现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2型糖尿病等,后遇车祸,又遭法警施暴,既无退休金,也无医疗保险,生活十分困难。福建省公安厅老领导边圻、何锋涛、林光烈、刘德生等老厅长、老处长们,都替林坚钊向相关司法部门呼吁,望相关司法部门对林坚钊尽早给予平反。遗憾的是,“官本位”、“一言堂”、“官官相护”“官无悔判”等封建专制陋习深深影响了个别地方领导,为怕问责,采取一推诿、二挑剔、三截访、四收监、五劳教(下决定没实施)、六法警施暴、七以查无此人拒绝交通肇事立案,拒绝中央通知接访、八释放不给落户,后发给《临时居住证》等错误行为,置宪法、法律于不顾,将功罪不分、早该平反的案件一拖再拖,没完没了地“踢皮球”,至今相关司法部门没有实事求是、旗帜鲜明地做出再审决定。
2、徐佳、梁昊合同诈骗案本来就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为维护国企华福集团权威,惩处上海民营企业,牵强附会地将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日作出刑监字第234号《重审意见》指定福建省高院重审。福建省高院屈从地方官员压力将案件交付福州市中院重审。福州市中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屈从地方官员旨意,袒护国企,仍然作出枉法裁判。徐佳、梁昊不服提起上诉后,2008年8月福建省高院居然“城门失守”,作出(2008)闽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推翻了自己(2005)闽刑监字第19号再审决定(2005.6.1)以及(2005)闽刑监字第7号刑事裁定,作出“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
本案曾邀请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讨论,并出具了“本案应当认定无罪”的《论证意见书》。希望两会关注徐佳、梁昊的申诉,敦促福建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再审决定。
3、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案,五易涉嫌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阻止他人偷越边[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八变强制措施(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再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再逮捕)。该案涉及2008.3.20“福远渔628”海难事故十五条人命,作为死难者家属的代表,四年来李祥谋辗转奔波,为他们讨回公道。福建省人民政府海洋渔业厅、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也确认李祥谋作为死难者家属的代表,遇难者家属的三项要求的可行性报告已经出台,筹集了5718765元赔偿金的情况下,居然又将李祥谋扣为人质,进行强制性理赔,世上有这样的理赔方法吗?!并在石狮市、泉州市政法委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海洋渔业厅都不同意的情况下,福建省政法委个别领导的指令下,强行予以判决。李祥谋已刑满释放,现继续为该案的死难者家属讨公道。
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一案的判决,无论如何都与党纪、国法、天理、人情有悖,希望两会敦促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对2008.3.20“福远渔628”海难事故死难者家属代表的李祥谋作出再审决定,尽早宣判无罪,切实做好死难者家属的理赔工作(印尼籍的死难人员事发后,印尼已给予理赔,遗憾的是我们的相关责任部门相互“踢皮球“,至今没有理赔),以告慰2008.3.20“福远渔6.28”海难事故死难者亡灵及其家属。
4、古时有“因言获罪”,如今福建省2010年创造性地“三易罪名”(诽谤,变诬告陷害,又变诽谤),惩处了为闽清严晓玲之死伸冤的三网民“范燕琼代书入刑、游精佑录像入刑、吴华英旁观入刑”第一案随后还添加了“王荔蕻围观入刑”第一案。该案三级法院都认为无罪,遗憾的是,地方官员害怕访民潮、网民潮,上级又关照下级的长官意志,强行对该案作出了有罪判决。该案涉及的上述四人至今没有得到平反,至今都在申诉之中,实在是太遗憾了。严晓玲母亲坚持要求对严晓玲尸体重新鉴定,不同意对严晓玲尸体火化,地方政府将两件不同的事情捆绑纠缠一起,以火化严晓玲尸体为条件,不给严晓玲母亲所居住的危房进行改造。后来表示可以分开处理,但实际操作上还是黏黏糊糊,闽清县公安局居然推翻福州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承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这种
“左得可爱、右得荒唐”的做法,发人深省。
由此引起林秀英不间断的上访和截访。在2014年林秀英诉闽清县公安局“一事两罚“乱作为的行政诉讼庭审中,本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前一要求对严晓玲死因重新鉴定的事件,涉及打击犯罪,清除贪腐,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举手之劳;后一件危房改造实属“马上就办”的民生问题,拖至今日,一晃四年,太不应该。由于这次上访,梅城镇镇政府决定停止林秀英儿子的低保户待遇,后威胁林秀英“如果再上访,连你的低保待遇也要取消。”每次赴京上访,截访回地方后,就利用《信访条例》在警告之下是训诫、《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警告之下是治安拘留之间衔接的漏洞,就升格进行治安处罚,还强调这不是“一事两罚”。对上访户如此操作已成为家常便饭,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5、2012年“8.28”漳州漳浦破获所谓郑龙江家族型涉黑案件,望两会给予高度重视,侦查阶段警方将涉案人员关押在特审室,长的四十七天,短的十几天,完全采用了刑讯逼供制作的案件。2014年8月8日漳州中院对郑松木、郑秀花、郑荫梅等七人一案作出了(2014)漳刑终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8月13日漳州中院对郑龙江、谢水平等十二人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审理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审理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警方办案人员否定存在特审室,后经质证,辩方还提供了网络上有关漳浦县看守所特审室招投标和中标公示的网页,将警方当庭撒谎驳得体无完肤,该案发回重审一审仍认定有罪现又已上诉。
实际上,有许多刑事案件应当立案侦查的,由于涉及访民、网民申诉而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案件久拖不立,甚至反馈:法院能立案,警方会提供材料,涉及政府行为,我们惹不起。值得两会高度重视。
二、国家赔偿、涉民行案件
1、2001年“2.20” 徐承平、郑军、刘雄犯故意杀人、抢劫、偷税、诬告陷害罪及其福州安祥机动车置换有限公司犯偷税罪一案审理的全过程,至2009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徐承平、郑军死刑核准、执行。该案刑事部分兑现了社会的正义和司法的公正。但在国家赔偿、附带民事侵权赔偿上仍无法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人的损失。
2001年“2.20”枪案历经两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2007]刑四复89079530号《刑事裁定书》2009.4.21),遗憾的是两审法院又以(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05.8.5)和(2005)闽刑终字第7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05.11.2),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信滔的起诉。与此同时,于2004年3月4日无罪开释的受害人陈信滔、陈信华提起了国家赔偿,历经三年半的折腾,终于2007年8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做出了各赔8.9万多元的刑事赔偿决定。由于赔偿数额与受害人陈信滔、陈信华提起的赔偿数额相距太大,俩人不服决定,不断申诉;受害人至今无法最大限度地挽回其经济损失。
经计算,受害人陈信滔应挽回的损失共计壹仟叁佰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笔损失会越来越大!现陈信滔诉告徐承平(杀人抢劫犯,已处决)、王振忠(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系徐承平保护伞,外逃后病死美国)和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民事赔偿案。原告不服贵院(2011)榕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闽民终字第42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福州市中院审理,现已判决赔偿陈信滔600多万的损失,陈信滔不服上诉,相关当事人不服也上诉。据悉,福州市公安局上诉并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救助,这恐怕是全国首例。现该案正在福建省高院审理之中。
该案源于2001年“2.20”枪案,2004年3月4日陈信滔被无罪释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之诉;2007年4月2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分别跨越了十五年、十二年、九年,一个人有多少个这样的年华?如何让人只争朝夕?又如何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侵权赔偿至今还是不能马上就办,不能实至名归,本律师和受害人陈信滔对此深表遗憾。
2、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1996年“4.26”福清绑架杀人案和2006年“7.28”平潭念斌投毒案等冤假错案,终于作出了无罪判决。
我们深知目前《国家赔偿法》是依法赔偿,抚慰性质,两审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了不少努力。但是,赔偿决定对三起案件的受害人提出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请求,以本院未侵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要求返还的被扣押物品因未随案移送本院”和“因申诉造成财产损失不属国家赔偿范围”将责任推给福清、平潭警方的专案组,不予赔偿,于法有悖;拟实施法外赔偿,实际操作非常困难。
至于切实兑现重审二审的判决(2013.5.3)和两审国家赔偿委员会所作的承诺----问责、追责,侦破缉凶,告慰亡灵,还历史以真相,并承诺协调相关部门,对刑讯逼供、扣押物品等所造成的健康权、财产权损失的赔偿,是难上加难,发人深省。
三、正确对待强拆和强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勿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变成“口袋罪”,惩处上访群众
据调查,我国民众集体维权的“群体性事件”中,城市的强拆和农村的强行征地以及补偿不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到了六成以上。
以征地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并低价征地,构建了数以万亿元计的“卖地财政”,刺激地方政府多征地、多用地,重复拆,重复建,导致开发商囤地、炒地,投资投机房增长,甚至偷工减料,唯利是图,富了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搞娱乐、旅游、餐饮,综合楼堂馆所,征地补偿不公正、不透明。征地程序不合理、不合法,严重侵占耕地,以及司法救济、行政诉讼“难于上青天”。政府征地权力几乎不受法律约束,肥了贪官污吏,此类问题屡发不断、屡禁不止,造成上亿失地农民60%贫困化,扩大贫富差距,后患无穷。
警惕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被某些官员加以地方化、行政化利用,变为口袋罪,严重败坏我国司法公信力。
1、应像当年毛泽东同志保护“赤脚医生”一样,正确对待“赤脚律师”,不拟对公民代理人随意扣帽子,打棍子,更不应无根据的给予刑事追究。
本案审理程序涉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随意加以地方化,行政化,涉嫌地方官员报复性、选择性干预办案。
2014年10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将要前往北京拟参加《人民日报》座谈会的纪斯尊扣押,先送连江,当晚到贵安温泉宾馆软禁八天后,移交仓山公安分局。仓山公安分局以2014年9月5日参加旁听潘墩村三村民上诉案,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强行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决定。纪斯尊提起行政复议后,福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榕公复终止字[2014]16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转送鼓楼区公安分局,并升格为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将2014年“9.5”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随心所欲、摇身一变为寻衅滋事案以达对其数罪并罚。2014年12月12日鼓楼公安分局作出鼓公(温泉)提捕字(2014)0082号《提请批准逮捕书》。2014年12月19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予以批捕,临近2015年春节,纪斯尊进行绝食抗议。2015年2月13日福州市公安局作出榕公(治)诉字(2015)00003号《起诉意见书》并将二级残疾人徐钟富陪绑上,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2月15日,鼓楼区公安分局突然将其转送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当天即转给福州市检察院,同一天又从福州市公安局转给闽侯县公安局,闽侯县公安局当天即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现移送贵院提起公诉。在先前从公安、检察、转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都在同一天完成,真是“目不暇接”,实属罕见!
值得两会高度重视:1、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证明》居然在三个多月后才出具,温泉派出所《证明》也是在三个多月后出具。2、有关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5日出现的事件,仓山公安分局于2015年4月3日才出具《情况说明》。金山派出所于2015年4月7日才出具《情况说明》,及其相关证人证言,为什么一律滞后,反正“抓你没商量,理由后罗织”。
本案实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一款和第293条所规定构成两罪的要件,收集证据涉嫌逼供信,事实认定是非倒置。是阳光庭审,触摸法院公信,声援无辜冤判村民,兑现阳光监督,还是寻衅滋事罪;是送上门的社情民意调查,还是扰乱社会秩序罪,一目了然。该案于2015年12月16日已在闽侯县法院开庭审理,当天从上午9点开庭到晚上11点半,审后该院决定延期审理,且听下回分解。
根据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上述情况纪斯尊作为公民代理人,依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替受害群众做一些公益事情,我们不能苛刻要求“赤脚律师”每办一案都尽善尽美,更不应上纲上线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执行中央“四个绝对不允许”,破除几千年来封建专制制度下形成的“官旨一言九鼎,衙内官官相护,家丑不可外扬”之陋习。
2、陈茂妹与林应强、石立琴、唐兆星、吴京、贺清敏等十四人的上访维权行为,与上述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风马牛不相及。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他们强制要求在息访息讼协议上签字,签了就放走,不签就重判,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这么一条是否在息访息讼协议上签字。这种在“维稳压倒一切”指令下的某些官员挖空心思将此罪名,变为整治上访群众的口袋罪的行为,严重败坏我国司法公信力。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仓公(城门)诉字(2014)00014号《起诉意见书》,陈茂妹与林应强、石立琴、唐兆星、吴京、贺清敏等十四人实属一案,本应由北京治安部门受理管辖,后应福建要求升级为刑事拘留,转回福州,其中七名嫌疑人在福州羁押期间逼签《息诉息访协议》后释放。“经市委政法委协调”(榕检公一指辖批[2014]1054号《批复》)下,生搬硬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来一个“一分为三”的指定管辖审理,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3.11.21),同中央三令五申独立办案、专业审理、程序公正、公开监督唱对台戏,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严重违背起码的专案专办和审判运行的规律。
3、长乐市江田镇友爱村、江田村村民承包的旱地,园地(可种村民历来为主食的红薯、花生、西瓜及各种蔬菜),也包括防护林(已被大量砍伐)被江田镇友爱村、江田村村委会大肆非法圈地,高价买卖。无独有偶,广东乌坎事件的同一天(2011.9.21),在江田村也发生了因港商征占耕地二百一十六点四亩(其中防护林五十四点八亩)抛荒十三年,村民义愤填膺推倒围墙所发生的流血事件,将六名村民拘押,四名村民直至2012年春节前夕才取保候审,并强迫其写下保证不上访的《保证书》。两村村委会将三千五百多亩旱地、园地,以赠送、贱卖的方式变相买卖,非法买卖,还非法建设并且还将建筑垃圾四处堆放,原来未被卖出去的土地也未能幸免,遭到破坏,把它围起来,既不复耕也不修建,就想靠倒卖土地获得巨额回报。
长乐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早已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长乐市江田镇友爱村、江田村村委会居然胆大包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承包土地、土块登记等栏目擅自涂改,并在第一页加盖“整片时间:2002年1月31日”,一压十七年,至今不发,以所谓“统一保管”为由,置中央三令五申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土地资源的指令于不顾,欺上压下,继续“忽悠”领导和村民。
两审均裁定不予立案,后经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不予立案的裁定,指定长乐市法院受理。后经多次折腾,该院终于以“使用况状已发生重大变化”,“再行发放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作出驳回失地农民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时间一变再变,连变三次,拖至2015年12月17日抢在代理律师到庭前宣判。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前年福建省两会上述两村村民代表又向两会作了反映,个别地方领导恼羞成怒,又将2011年“9.21”事件中曾被抓捕的陈华容等三人提起公诉,并密捕一人,一案切成两案审,强行对四人以破坏财物的罪名判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宣布不准再次上访;每人发给一部手机进行定位,将他们关入没有围墙的监狱。这四人都不服两审判决,提起申诉后,申诉居然均被驳回,现仍在申诉之中。这起案件涉嫌报复执法,枉法裁判,值得高度重视。
晋江市科任村村民保护土地与官商圈地流转的遭遇战,是从1998年4月吕江波和吕孙建给时任总理的朱镕基写信拉开序幕的。
1994年,晋江市深沪镇政府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强行征用科任村农民承包的责任田800亩,作为外资企业万时红集团有限公司建污染工业用地。万时红集团取得土地后於1998年9月7日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以万时红集团涉嫌诈骗为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万时红集团与株洲市城郊东湖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为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万时红集团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冻结万时红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2010年初,深沪镇政府再一次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强行征用科任村土地1252亩作为凯歌体育管理学院项目用地,从科任村民收回了原先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凯歌体育管理学院是地方政府打着文化产业的幌子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圈地、炒地、搞房地产的商业开发行为。
科任村失地村民吕子忠等经申请行政行为公开获悉科任村所涉及的征地无论是1997年的万时红项目(实际征地是1994年)还是2010年的泉州市凯歌体育管理学院项目,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三级教育部门均答复确认不存在凯歌体育管理学院;显属地方政府巧立名目圈地搞非农建设。
晋江市政府和第三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批准违法征用科任村两宗土地等违法问题,严重侵犯科任村失地村民土地承包责任权,科任村失地村民不间断地向有关职能部门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务公开,并于2014年先后向中央巡视组、福建省委巡视组进行举报,事后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过程合议庭采纳了原告的请求,当天下午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办案。根据现场勘察,一目了然,可以看到围墙是客观存在的,确像原告讲的长城似的。第三人居然说围墙不是他们所围建。被告对水库远处的围墙所处地块说是别的村庄的;所强征地除中间修了公路外,其余均被闲置荒芜。第三人所建的高楼、别墅均为经营性开发用地。现已一审庭审结束,尚待判决结果。
5、漳州龙海系列强拆案件值得两会关注。
根据周国元、许亚憨、周双才、李红花、陈惜玉、陈清松等群众反映,原龙海市榜山镇党委书记现已刑事审查贪官甘国文,为了巴结开发商牟取暴利,利用手中权力不惜牺牲被拆迁户利益为代价,借着“榜山梧浦高速公路出入口景观整治工程”建设需要为幌子,凭他个人长官意志代替党纪国法,公然与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第590号令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分庭抗礼,背道而驰。
《法制今报》于2011年5月24日以《先毁农田,后逼签字》为题曝光了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与龙海市榜山镇政府违规征地。同年8月10日又以《强拆他人住房,竟称无需手续》进行了曝光。结果这些举报上访的人员多次被非法拘禁,并被雇用人员打伤,甚至致残,陈惜玉病瘫的母亲被抓走藏匿致死,承陈惜玉冤陷铁窗之危,利用非赔偿主体的榜山村委会逼签《拆迁补偿安置赔偿协议书》,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上述李红花、周国元、陈惜玉、陈清松等受害群众家人采取诉讼和信访两条腿走路,实属依法维权,迫不得已的,却屡遭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的打击。2010年7月,中央撤销了582家地方驻京办,因为发现他们对上访群众“截访遣送”。2010年9月,对“公权外包”的黑监狱,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予以取缔,遗憾的是地方官员对安元鼎的需求,有人继续接手,这次陈惜玉等家人及其他赴京上访人员被拦截后,警方移交给当地政府雇佣的人接走,后半路羁押在合肥,尔后送回福建,一路操作同原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的操作一模一样,甚至有过而无不及,希望两会高度重视。
6、2004年9月10日张有福等3户与建阳市将口镇南台村签订了一份《建阳市将口镇农村集体林产权(转让、租赁、承包、管护)经营合同》,向南台村承包一片荒山,面积44亩。承包合同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张有福等即在该林地上种植桔子、板栗、茶叶等经济作物。随后多次向建阳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证,一再受阻。 2013年张有福等按建阳区林业局提供的空表格,到村委会盖好了章,应建阳区林业局之经办人的要求,将盖好章的空表格上交给了经办人周金明。2013年7月15日,张有福等领取了潭林证字(2007)第0500747号林权证。张有福等回家一看,发现林权证的面积由原承包合同中的44亩变成了17亩,足足少了27亩。
张有福等发现后,向建阳区(原建阳市)林业局提出异议,建阳林业局与武夷山兴田镇林业部门之间互想推诿,行政不作为。张有福等经过行政复议,2014年8月25日收到了南平市政府的南政行复【2014】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错误的林权证及面积,对张有福等的复议请求未予支持。
2014年9月9日张有福等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4年12月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对张有福等的合法合理诉求未予支持。
张有福等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8日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行终字第153号行政判决,撤销南平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及违法变更[潭林证字(2007)第0500747号]林权证中面积及四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根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赋予张有福等自行向福建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登记跨界林权证44亩的权力。
在省高院判决张有福等胜诉后,提出上述林权跨界登记办证申请,但南平市人民政府却以判决书没有判决他们要重新办证为由,拒不办理林权证登记事宣,并声称连17亩林权证已被省高院撤销了,你们的林权也永远消失了。
从高院判决以后张有福等便开始向南平市林业局、南平市政府、建阳区林业局等多个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但是却到处碰壁,无奈只能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院释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变更程序违法,故撤销林权证。原错误林权证撤销,并不影响张有福等拥有实体林权权利,政府部门仍应依法定义务为申请人重新办证。张有福等根据(2015)闽行终字第153号行政判决,向南平市政府、林业厅,建阳区政府、林业厅多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均被拒绝。
如此严重的违法乱纪,希望两会关注。
7、厦门市在西海域整治中强拆海江公司至今遗留了许多后遗症,在以“厦大南普陀片区交通改善工程”为由对厦门大学一条街——演武街强拆,至今赔偿没有给予解决,引起多起行政诉讼,以整治鼓浪屿风貌引发的陈亚星诉告城管执法队的系列行政诉讼案,其背后都涉及到利益集团的贪腐现象,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如今,涉及的四起行政申诉案件均在省内多年,司法机关既不作出再审决定,也不驳回申诉,将案件尘封在福建省内,久拖不决。希望两会也给予高度重视。
8、福建省首例陆上污染源造成海域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案,涉及民心、民生工程案件,切勿再节外生枝,久拖不决,现已判决,业主滨海公司赔偿,受害人已提起强制执行,且听下回分解。
本案已经折腾了多年,不断地延长期限、延长举证日期,始经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受理后,裁定不予受理,转厦门海事法院后到福建省高院审理,转回秀屿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上诉,莆田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11月21日重审二审开庭,十一原告已就新提交的证据作了质证,希望不要再拖延了,这是一个民生工程,也是一个民心工程。十一原告诉求于法、于理、于情都应予以支持。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业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2)秀民初字第4482号民事判决滨海公司应赔偿陈文富、陈庆霖等11户三百一十五万元,如未依法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本案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32000元。滨海公司不服上诉。涉案的三家国企一家说我已退出工程,一家说我还没接这项工程,第三家业主滨海公司说反正三家都有责任,继续互相推托。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15年12月11日生效。业主莆田市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并强词夺理声称“要申诉,要走到头”,公开违抗两审法院公平正义的判决。2016年1月4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十一原告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6)闽0305执67号。
综上,涉及土地、林产、滩涂民告官的相关案件,有的是巧立名目,先圈后转(如:科任村村民吕子忠等诉告晋江市政府行政诉讼案);有的是巧施借口,暂时保管(如:江田失地村民诉告长乐江田镇政府行政诉讼案);有的是谎报失误,强行撤销(如:屏南县陈虞勋(样)等诉屏南县政府不服撤销土地经营权证的行政决定纠纷案);有的巧设圈套,移花接木(如:张有福等3户诉请办理林权证行政诉讼案),长期处于“踢皮球”状态,影响恶劣,后患无穷,值得高度重视。
四、刑民交融的涉外案件
下面反映的几起案件,本律师已多次反映过了,至今石沉大海,应引起两会的高度重视。
1、1982年申诉人王杰克(现名王劼恪,印尼籍华侨)应中共福建省委项南书记邀请,回国投资。1988年,申诉人王杰克受命于福建省政府对台办,请示过时任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王兆国、主管省委对台工作常务组长胡宏,以“福州市大成城市信用社”引进台资,开创两岸通汇渠道的先河(详见1995.4.5.原福建省委对台办主任林勤的证明信)。福州市政府轻信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分行所谓“卷逃”的诬陷举报,成立王杰克专案小组,从1989年8月开始,先后以涉嫌投机倒把、套汇、诈骗等经济犯罪将王杰克拘禁,实行收容审查,长达四年半;并将同案申诉人高孔铨拘禁,实行收容审查,长达一年半;同时将九件由王杰克和高孔铨投资经营的企业经济活动加以摧毁。其后,专案小组就申诉人王杰克向福州市检察院提请批捕,市检察院经报请省检察院,并请示最高检察院,认定不存在刑事犯罪,并作出了不批捕决定。1994年2月7日王杰克无罪开释,结束了四年半的刑事审查。次日,福州市政府决定撤刑转民,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分行对王杰克提出七起诉讼,开始了民事追讨。七起案件被两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定王杰克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杰克却继续以“民事诉讼未了”为由,被限制自由一年半,迟至1995年8月才领回护照,得以出境。
1996年12月,王杰克正式向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的“民告官”,两审法院不经开庭,屈从地方压力,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将行政诉讼鲁莽封杀。反之,1997年8月,银行等诉王杰克,王杰克作为被告的诉讼,即“官告民”的,都立案审理,都因缺乏证据,而不得不作出“官败诉”的裁定。
王杰克通过香港特区政府及其驻京办向最高检察院提出,未获答复;王杰克和代理律师亲自携卷上京,向最高法院提出,后该案又回到了福建,直至2009年8月18日福建省高院屈从压力,作出(2009)闽行监字第3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王杰克先生不服驳回申诉通知,至今仍在申诉中。
2、申诉人大湖自成(又名刘自成,日籍华侨)身在澳门、日本,早年响应祖国号召,向福建省投资,对我省体育建设作出贡献。1996年12月26日,申诉人大湖自成委托其代理人林金钦与福建福日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一起,与福建省政府交通厅下属国企闽运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连发公司之间分别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2001年7月1日经协商,大湖自成与连发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连发公司仍无法履行该协议,引起讼争,历经十二年、四审。闽运公司在企图“先刑后民”,实因无证据、无事实,而失败之后,福日公司告闽运公司、连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胜诉并执行。但是,大湖自成诉两公司的购房纠纷案,由于福建省高院民事审判庭一次借口“大湖自成是否就是刘自成?”,裁定发回重审;第二次干脆宣告连发公司与闽运公司不存在委托代销关系,将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闽运公司解脱,用一个将投资资金转移的皮包公司来承担赔偿义务,导致大湖自成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未果。
此间,闽运公司乘胜诉告福日公司——国企告国企,力图翻掉已被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审理已被驳回。同样情况的诉讼案件,一个是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不成立,这是为什么?!两种待遇,发人深省。
3、我们在“摸石头过河”,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引以为训的案件,值得高度重视。
(1)例如(2013)闽民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败诉方不服,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诉。败诉方广福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义响在发现原港方股东丰立发展有限公司(PROFIT BASE DEVELOPMENT LIMITED,公司编号:144352)出具的所有函件,均未依法履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等的证明手续,再进一步调查确认丰立发展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0月30日解散,该公司的名称己从登记册剔除。因此丰立发展有限公司丧失主体资格,自1998年10月30日起己不是一家存续的香港公司。
一审用一个“即便”创造所谓的“商业压迫行为”不属于“胁迫行为”;二审明知丰立公司不存在,以所谓二审审理中待证事实用不作论述忽悠过去,最后以两个“倘若”判定,以“与本案处理结果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轻描淡写地为陈二郎虚构丰立公司侵吞两家国有公司依招标转让给郑义响的61.43%股权全部转让给丰立公司指定的股权受让人陈子凌(陈二郎的侄子),陈二郎实现了侵吞全部国有股份的目的。最高院民二庭也就“协议”审“协议”,回避了实质问题,错误驳回再审申请。二审居然还将2013年3月才由郑义响完成搬迁,完成广福公司搬迁工作和净地交付的合同义务,错误认定为“陈子凌实际完成了广福公司厂房搬迁、广福公司职工安置和净地交付的义务,并为此付出相应的费用”。
二审对2012年5月27日,明显是演了一场商场的“鸿门宴”。在扣押公司公章、公司资料、离广福公司的搬迁、净地交付的截止的2012年6月2日只剩几天时间,逼迫郑义响签字。在二审判决行文中描绘为
“为郑义响在履行《福州市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书》过程中面临的违约风险得以化解,且另外得到600多万元的补偿”加以涂脂抹粉。
敢在大陆组织武斗的陈二郎职务侵占广福公司1100万,广福公司和两国企向警方报案,接警人员问:是否昨晚和我们打高尔夫球的陈二郎?后几经折腾,至今不予立案。公安看法院,法院等公安,期间陈二郎不择手段企图在香港申请原原本本恢复已不存在十五年之久的丰立公司,如今又用法院的终审判决,给港方施压,并“忽悠”大陆外经贸委等职能部门。拖至2015年3月份陈二郎又跳出来举报广福公司法人代表郑义响,6月份警方将广福公司的财务账单等扣押;先是以涉嫌职务侵占,后又摇身一变涉嫌挪用资金,于2015年11月19日将郑义响刑事拘留,12月25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后转为取保候审。两个对照(陈二郎职务侵占1100万和郑义响挪用资金4000万)反差强烈,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荷兰谚语:“金钱可以买到钟表,买不到时空”。高尔夫球场的雾霾可以一时让人分不清东西南北,但无论如何无法扭转时空的变迁。陈二郎削尖脑袋钻香港宽松的恢复公司规定的空子,恢复丰立公司,也无法改变十五年不存在丰立公司的事实。本案涉及如此大的国有股份被一个不存在十五年之久的丰立公司鲸吞,居然不职务追加相关经贸委职能部门参加诉讼,甚至下令陈子凌(陈二郎的侄子)可以直接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且本案还不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直接下判。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再不要“城门失守”。
(2)我们在保护真正的港商和台商方面,有时为保护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不择手段。明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严重违规操作,被诈骗分子赖月香骗走,却将损失嫁祸于利安奈(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和台商张文箱先生。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一条龙服务,实际掩盖了赖月香诈骗团伙的犯罪事实,置利安奈(厦门)公司和第三人台商张文箱先生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也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于不顾,迫不及待草率强制执行,搞成“既成事实”,将造成难以执行回转的严重损失。
如今张文箱先生胜诉,却无法执行;错误的仲裁和错误的执行无法纠正;利安奈(厦门)公司诉同安供电局供电合同纠纷居然以诉告主体不当搁浅。
希望两会敦促有关司法机关强化人文执行、和谐执行意识,规范执行行为,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认真聆听利安奈(厦门)公司、港商黄明卿先生和台商张文箱先生的意见,切实维护港台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和司法的权威和声誉。
(3)我们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中还应警惕由诈骗分子冒充外商,数罪并罚,而没有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进行打击。例如林木瑞、王一丹诈骗团伙一案,现在福建省高院重审二审中。主犯林木瑞福清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网上追捕后脱逃,后摇身一变为“香港身份、新西兰身份”,身价亿万,以拿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暗拍的低价高档楼盘、店面、车辆、土地等为诱饵,采用传销色彩模式的诈骗活动。
该案涉及的诈骗款项去向至今不明,无法为受害人追回损失。共同犯罪中各上诉人的作用、地位均未查明,且各上诉人供述前后矛盾,相互矛盾。林木瑞应数罪并罚,对其留容他人吸毒、涉毒逃逸六年、伪造国家公文、公章、证件等均未追诉。幕后的“法院大哥”何许人也,是否存在真、假李××?吕紫怡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原一审吕紫怡辩护人就曾申请调取讯问过程录音、录像,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均未被原一审法院采纳;重审一审,辩护人再次申请并专就补充起诉的受害人张而好出庭,也未被采纳。重审一审,仍然对吕紫怡和郑健康连罪与非罪都没弄清的情况下,就给予重判,值得高度重视。
遗憾的是重审二审只做了一点微调,仍然维持原判。居然将一名证人于新的证言拿出来挂帅,硬将吕紫怡列为第一被告,予以重判,实质上掩盖了应数罪并罚的林木瑞罪状。重审一审、二审的裁判书严格讲均不及格,侦破该起案件的突破口居然张冠李戴;重审一审关键的是对王一丹予以加刑,从8年改判为12年,重审二审裁定居然仍写成8年有期徒刑,两审有所不同的是重审二审随后赶紧出了一个更正裁定进行纠正。
从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海峡西岸招商引资的软环境的大局,为维护境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出发。恳请两会高度关注、监督、敦促相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涉外民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排除干扰,调卷复查,早日作出公平、公正判决。
据此,本律师希望两会关注监督福建司法环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敦促我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平公正,让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一六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