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向新因诽谤罪于2016年1月2日被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1月8日被判决构成诽谤罪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现舒向新已经提起上诉。
我们是舒向新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出本报告,请切实查明舒向新与王某、周某侮辱诽谤罪事实真相,严肃处罚一审法官王文燕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一、历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舒向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
舒向新涉案罪名为侮辱、诽谤,对社会根本不发生危害性;并且所谓诽谤行为发生在2013年,自2013年至2016年1月2日,舒向新未被羁押,客观上也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历城区法院突然对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执行逮捕明显构成滥用职权。
二、历城区法院法官王文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的规定,未在24小时之内对舒向新进行讯问,明显违法。
三、一并控告历城区法院王文燕其他徇私枉法行为。
1、故意回避和不认定诽谤案自诉人王某侵占舒向新巨额财产拒不归还对案件发生具有明显、重大过错的定罪量刑情节;
2、故意回避历城区法院违法不受理舒向新起诉自诉人的民事诉讼,剥夺舒向新诉讼权利,对本案发生负有直接、重大责任的事实;
3、明知涉案贴文明显存在恶意增加浏览量嫌疑,故意对此涉嫌伪造证据的情节不审查,包庇王某、周某涉嫌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舒向新的犯罪行为;
4、在诽谤案判决书中故意隐匿自诉人王某、周某真实姓名,违反司法公开原则,逃避社会监督;
5、在诽谤案审理中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原则;故意违反刑诉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强迫上诉人自证无罪;
6、明知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明知舒向新在监所被殴打致伤已经引发重大舆情拒不变更强制措施,造成2016年1月8日下午数百人围观历城法院、舒向新女儿在法院门口被打、数百警力为一起刑事自诉案维稳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综上,请你院尽快纠正历城区法院错误,并对王某、周某等人涉嫌恶意增加贴文浏览点击数的行为进行司法移送。
此致!
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 蔡瑛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