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星期五

张磊律师(郭飞雄代理律师)对广州市中级法院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控告状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杨茂东(又名郭飞雄)、孙德胜被一审判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一案(判决明显错误)杨茂东的辩护律师,该院现正在严重侵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违法不准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所明确规定。但是广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拒绝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中的八张光盘——以附加非法条件的方式——承办法官伦铭健称要求辩护律师签署不外传光盘内容的承诺书方可复制。对于伦铭健代表广州市中级法院进行的这一非法要求,本辩护律师当然断然拒绝:复制案卷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复制后的使用如果有违反法律、职业纪律之处自有相应处理机制在,辩护律师没有遵守广州市中级法院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外提出的非法要求的义务。这八张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光盘已经列明于起诉书附件,而且是本案的核心证据,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违法不准辩护律师复制这八张光盘,已经导致辩护律师在一审时不能复制核心证据,导致辩护律师无法研究、分析这些证据,也无法与当事人核对这些证据,严重损害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20151222日,本辩护律师前往广州市中级法院阅卷时,案件承办人伦铭健一开始声称辩护人可以复制光盘,但由于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复制设备需要辩护人自带复制设备当日没有复制成。201617日辩护律师自带设备前往广州市中级法院要求复制光盘时,伦铭健又声称必须要签署保密承诺书后才能复制光盘,此非法要求被本辩护律师和孙德胜的一位辩护律师陈进学律师拒绝之后,伦铭健即非法不准本辩护律师和陈进学律师复制光盘。尤为可恶的是,当孙德胜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刘正清律师出于照顾法院面子的考虑,明确表示他本人可以签署保密承诺书,这时候伦铭健又开始声称要“请示领导”后才能决定是否让刘正清律师复制光盘了。反复无信至此,以至于欺骗手段都用上了!违法如此,唯有控告!

特此控告,请依法监督,并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书面回复。

杨茂东的辩护律师:张 磊
201618
  
附:1律师联系方式: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前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