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
我是你局办理的涉颠覆国家政权案的王宇的辩护律师,我于2015年8月5日接受王宇母亲佟彦春的委托,并先后四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履行辩护律师职责,要求会见王宇,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信息公开申请书、委托及会见手续等,该局预审支队赵旭多次接待并给予答复,并至少给本人出具了三次不批准会见的决定书和信息公开答复书等文件,事后,我又因该局没有依法告知律师案情、不让律师和当事人王宇通信等严重违法事由向你局、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及最高检察院进行控告。本人作为王宇律师的辩护律师身份已经你局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分局多次确认,不容置疑,佟彦春作为王宇母亲你局也已经知晓,你局逮捕王宇的通知书便是送达给我的委托人佟彦春,如你局对本人辩护律师身份及佟彦春为王宇母亲身份存疑,希望你局能够拿出足够证据反驳,当然我不希望你局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辩护律师及佟彦春为王宇母亲身份进行调查,那纯粹是浪费纳税人钱财,也是对我本人及我委托人佟彦春女士的一种严重侮辱,更是一种严重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闻前往天津履行辩护职责的李昱函律师告知,王宇案已经移送你局管辖,因我至今未收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及你局有关告知变更管辖文书,故致信你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因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并未对改变侦查管辖为你局对我做出任何说明与告知,故我要求你局依法告知王宇案由河西分局移送你局管辖的法定依据、理由及具体移送时间。
二、我至今仍认为王宇案是一起政治迫害案件,她根本不可能构成你局所指控的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希望你局能够依法告知我指控王宇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基本案情,让辩护律师无合理质疑的空间。
三、我再次希望通过你局向王宇本人确认授权我做她辩护律师的委托,并附信件一封,请你局依法将信件送达给王宇,并请王宇出具书面信件回复。
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
联系电话:13574884106
2016年1月18日
附:
1、委托及会见手续原件一份;
2、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批准会见决定书复印件三份;
3、逮捕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文东海律师致王宇信件原件一份。
附:文东海律师致王宇的信
王宇:你好!
我是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的文东海律师,此前我虽然未曾与你谋面,但也多次听别人说起过你的事迹,自从介入担任你的辩护律师后,我经过相关的调查了解,我更加坚信你没有犯罪,即使是现在的办案部门,也未曾向我提供你有犯罪事实的任何合理解释。
为了确认你是否同意我担任你的辩护律师,特致信于你,我是2015年8月5日接受你母亲佟彦春委托的,和李昱函律师一起一直以辩护律师身份在和此前的办案部门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交涉,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我也曾多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出过要求与你会见或通信确认委托关系,但河西分局一直未给我任何答复。此再次致信,希望你看到信后以以下方式和我确认有关委托:
如果你同意我继续担任你的辩护律师,你可以通过办案部门传出信件告知我便行。
如果你不同意我继续担任你的辩护律师,你不但需要致信给我,还要求办案单位安排我和你会见确认你的真实意向,如果仅有信件,我无法确认你解除我委托关系的意向,原因在于:天津市公安局此前曾向和你一起被抓捕的律师同仁的辩护律师如周世锋辩护律师杨金柱、勾洪国辩护律师纪中久及李昱函律师谎称你们已经自行委托了辩护律师,因而强行不准我们介入,后经杨金柱等律师奋力抗争,才勉强承认是他们撒谎,你们并没有自行委托律师,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天津市公安局的作为确实让我们感到汗颜和不可信任,故此,我必须要和你当面确认你不愿意我担任你辩护人的意向。
听李昱函律师说你母亲身体很好,蒙蒙也在安心学习,勿念!
签名:文东海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