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2月6日星期六,本网获悉:昨天(2016年2月5日)下午15点,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法院对涉嫌“污染环境”与“妨害公务”一案的孟海霞和丈夫夏明礼作出重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成立,夫妻俩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此,本网向参加宣判活动的孟海霞的辩护人之一(另一辩护人刘晓原因违法购买机票未参加)的张建平先生进行了解,张建平认为海安县法院的判决完全没有体现出独立、公正司法的原则,是南通当局出于孟海霞创办的维权名牌“海霞播报”和其家人的打击报复的需要!
对于判决认定的污染环境罪,张建平说:1、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明确“公诉机关指控夏明礼、孟海霞夫妇从赵斌处拉来铝灰填埋房屋低洼处获得了处理费的证据与事实不符”;2、审判长同时在宣读判决书时明确了“公诉机关认定夏明礼、孟海霞填埋铝灰是在201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的证据不足。但法院却依然认为公诉机关证据不符与证据不足并不影响夏明礼、孟海霞夫妇污染环境罪的构成。张建平认为:公诉机关之所以指控夏明礼、孟海霞夫妇填埋铝海保护房屋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就是基于最高检与2013年6月通过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夏明礼、孟海霞夫妇填埋赵斌生产的铝海收取处理费用,现在这两个指控都证据不足,污染环境罪的指控显然不能成立!
审判长对夏明礼、孟海霞夫妇当初从赵斌的私人作坊拉来铝灰是在晚上,所以具有污染环境的特征。对此,张建平认为非常荒唐,如果按海安县法院这个逻辑,2015年12月8日审理这个案件时一直开庭到晚上23点,是不是也可以此来证明是枉法裁判?!
对于判决认定的妨害公务罪,张建平说:审判长在宣读判决时完全杜撰了孟海霞拿啤酒瓶威胁如皋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的情节,因为在庭审中当庭播放了海安县检察院提供的、由如皋市公安局精心剪辑的视频证据中,没有孟海霞持啤酒瓶的情节。在公诉机关提供的、由如皋市公安局精心剪辑的31个视频证据中,都无法证明如皋市环保局的所谓“取样”具有合法性。
孟海霞是因为父亲与如皋市水产养殖场的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如皋市政府、公安于2014年1月8日参与非法强拆租赁房屋,并将孟父和孟弟被扔入冰冷刺骨的河中,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诉讼又屡遭枉法裁判,而走上屡遭打击报复的艰难维权路。期间,孟海霞积极帮助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底层民众,并创办了“海霞播报”栏目,深受维权界的好评。
南通当局正是基于孟海霞创办“海霞播报”的影响力,才滥用公检法权力,指使环保局与检测机构做伪证,以“污染环境”对将至今在如皋、海安等地仍然普遍采取处置铝灰方式填埋铝灰的孟海霞女士实施打击报复。孟海霞和丈夫夏明礼不服枉法裁判,当庭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