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2日星期六

江苏黑监狱受害人胡遂祥向南通中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310日,江苏南通胡遂祥通过邮寄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430号行政判决;2、改判依法撤销崇川公安分局作出的崇公(狼)决字[2007]29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胡遂祥从于20071126日通过邮寄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起,不断催促立案,到20151112日才受理,竟然花费了八年的时间!南通司法之黑暗,可见一斑。

2007822日,暴力拆迁受害人胡遂祥听说有北京记者驻文峰饭店采访,当天上午9点许就到文峰饭店旁边的小树林等候,以便有机会向记者反映其家被强拆的悲惨遭遇。不久被当地政府部门驱散。

事隔一个多月后,即20071014日,崇川公安分局秋后算账,作出了崇公(狼)决字[2007]29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被拘留前,正在北京上访由崇川区人民政府和狼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胡押回南通,关在南通北阁饭店(俗称黑监狱)达一星期之久。在黑监狱内,胡签订遂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被政府工作人员交公安机关将胡拘留。

胡遂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225日,南通港闸区法院作出(2015)港行初字第00430号行政判决,驳回胡遂祥的诉讼请求。

胡遂祥上诉理由是:

原审遗漏了重要事实。胡遂祥在起诉状中提到“我因拆迁事宜到北京上访,被劫回通关押在北阁饭店一星期之久,期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及狼山镇政府官员采取种种手段,强行要求与原告胡遂祥签订拆迁合同,原告胡遂祥未从。原告胡遂祥后被带至南通市拘留所行政拘留十天。”对此,原审在判决中既不认定,也不否定,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导致事实不清。

胡遂祥被拘留的真实原因是赴京上访后被抓回南通,关在北阁饭店,政府工作人员翁志武、张乔生等对胡遂祥说“要么签订拆迁协议;要么拘留”。胡遂祥拒绝签拆迁协议,才被拘留。这些事实,是在胡遂祥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翁志武、张乔生等否认,则应当由其提供胡遂祥被关在北阁饭店内的录像。

崇川公安分局将一个多月之前发生在文峰饭店的事,编造堵路情节,作为拘留胡遂祥的依据,掩盖了因胡遂祥上访并拒绝签拆迁协议是被拘留的真实原因。

关于胡遂祥是否拦截机动车的问题。原审认定“2007822日上午8点多钟,原告胡遂祥因家中房屋被强拆,到南通市文峰饭店找中央十八家新闻媒体记者上访,被工作人员阻拦后,辱骂国家工作人员,又与其他上访户一起在南通文峰饭店前的路上拦截机动车,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机动车不能正常行驶,4 0分钟后才被现场工作人员劝离”。但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胡遂祥拦截机动车,仅凭有利害关系人翁志武、周建、陈金波、瞿刚、朱琪建、戴澄等人证言。其中,翁志武等是在黑监狱(北阁饭店)对胡遂祥进行非法审讯的办案人员。原审认定拦截机动车的时间为2007822日上午8点多钟,但崇川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胡遂祥9点许到达现场。因此,即使发生拦车事情,也与胡遂祥无关。

本案案源不明。崇川公安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记载报案方式:领导交办。但“报案方式”与“领导交办”是矛盾的。如果是“领导交办”,就不存在报案问题。如果是报案,就没有必要通过领导交办。所谓领导交办是哪位领导交办的呢?原审未查明。至于此案由领导交办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原审也没有查明。原审违反了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关于本案处罚决定书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本案中,作出处罚决定的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故申请延长的主体应当是崇川分局,但实际申请延期审批的却是派出所,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崇川分局对于自己作出的决定行政处罚,不能自己决定自己延期审批。

胡遂祥上诉指出,原审程序违法。胡遂祥被拘留前,崇川区政府和狼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将正在北京上访的胡遂祥押回南通,关在北阁饭店一星期之久。胡遂祥拒绝签拆迁协议,政府工作人员才将胡遂祥移交公安机关,随即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这是明显的共同违法行为。为此,胡遂祥向原审申请追加崇川为区人民政府和狼山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对此,原审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

另外,胡遂祥于20071126日通过邮寄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几经周折,原审于20151112日才立案。仅立案就花费了八年的时间!原审如此践踏法律,令人目瞪口呆。

胡遂祥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胡遂祥提交起诉状后,原审法院八年后才立案,恰恰反映了原审法院的黑暗。本案依法当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