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3月24日,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文宝汽配门市部业主臧文宝先生,在1194平米经营用房被清河区法院非法强拆近两年后,收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臧文宝立即查询国家赔偿法的条文,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总共只有五项,所谓的第十七条第六项,完全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自造。
臧文宝的房屋是在2014年4月18日被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强拆的。法院强拆臧文宝房屋的依据是淮安金太阳房产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向其提出了申请,因臧文宝没有履行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生效的行政判决,将价值近千万人民币的房屋以不到十分之一行政裁决价格让渡给开发商。
凡是稍稍了解中国大陆地区国情的人都知道,进入21世纪后,地方政府都借城镇化名义,以开发商作为土地财政的敛财平台,搞起了大跃进的大规模拆迁。然而,如今毕竟不是文革或文革前17年毛统治时期,因为共产党制定并颁发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仅房屋拆迁就有了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1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再到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加上老百姓对法律意识的增强,共产党过去以语录与政策屡试不爽对百姓的巧取豪夺,已经受自己制定的法律以及老百姓的觉醒所羁绊。
根据201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文】的规定,申请房屋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本案中也就是作出安置补偿的淮安市建设局。可见,清河区法院接受淮安金太阳房产公司申请,对文宝汽配门市部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司法强拆行为,显然是为了配合政府利用开发商平台实施掠夺的司法乱作为行为。
在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作出的(2016)苏0802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2016年3月9日收到臧文宝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对臧文宝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的淮安金太阳房产公司无申请司法强拆主体资格这一关键问题上,清河区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予以驳回,但清河区法院似乎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基本法理都搞不懂,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颁发于2000年,早于2001年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文,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淮安金太阳房产公司的申请要超过了90天的时效而丧失了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资格。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对文宝汽配经营部房屋的司法强拆,在现有的法律上无疑属于司法乱作为,况且该地块强拆至今名义任何建设项目,更没有开工建设的迹象,作为胡作非为的清河区人民法院也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文宝汽配经营部房屋恢复原状或给予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赔偿。
面对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司法乱作为强拆后又私自造法拒绝依申请赔偿的行为,臧文宝表示将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向其上级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