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3月2日,暴力圈地受害人杨国良收到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发文字号为:金公刑复(核)延字【2016】002号的《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称“你对2016年1月18日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作出的金公(滨)不立字[2016]2号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6年1月30日受理。经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延长刑事复议期限三十日,复议期限截止至2016年3月30日”。杨国良只能耐心等待刑事复议决定。
2016年1月8日傍晚,在逼迫杨国良交出承包地未能得逞的情况下,十几名不明身份的人肆意毁坏杨国良承包地上的农作物,包括各种名贵树木大约3千棵,估计价值人民币6到8万元。杨国良的亲属不断报警,半小时后,民警才到达现场,未采取任何措施,连调查笔录也未制作,扬长而去。杨国良欲哭无泪,痛心不已。
三天后,即1月11日,杨国良通过邮寄向金坛区公安局提交了报案书,要求立案侦查。该局于次日收到报案书。1月21日傍晚,该局向杨国良送达了《金公(滨)不立字[2016]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
“没有犯罪事实”,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杨国良认为,该公安局指鹿为马,本案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事实清楚,且数额巨大。但该公安局在未对犯罪嫌疑人作调查笔录的情况,一口咬定“没有犯罪事”。其偏袒犯罪嫌疑人之心昭然若揭。
杨国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向该公安局提起了刑事复议申请,并指出该局的决定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有关人民警察应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且未履行该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杨国良请求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撤销金公(滨)不立字[2016]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予以立案侦查。
杨国良还认为,既然该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就应当认真对待,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圈地、故意毁坏公民财产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