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3月25日,南通市通州区颐河苑张玉霞因遭遇当地政府参与的绑架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即对原告的报警作出处置;2、依法撤销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作出的【2016】(通)公复决字第2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5年8月30日晚8点30分许,张玉霞在北京旅游时被不明身份者强制塞进牌照为EA5373的车辆押回南通金沙街道办事处,至31日12点零1分才将张玉霞释放,致使张玉霞失去人身自由达15小时以上。为此,张玉霞向110报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警后,不了了之,至今未向张玉霞告知案件的进程。张玉霞被绑架至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的事实,恰恰说明该街道办参与了对张玉霞的绑架行为,属于共同违法。
2016年1月26日,张玉霞向南通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当日,南通市公安局向张玉霞送达(通)公复字【2016】第021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016年3月21日,该局作出了【2016】(通)公复决字第2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申请人张玉霞所报警系纠纷并非案件”为由,决定驳回张玉霞行政复议申请。
在此之前,牌照为EA5373的车主在当地政府的支持或者纵容下多次实施绑架上访公民,曾经受到交通局的处罚。但该车主有当地政府的支持有恃无恐,打着维稳的旗号,继续干着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径。但如此肆无忌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绑架案,仅因为打着“维稳”的旗号,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竟然认定为不是案件,何等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