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星期四

淮安私营企业主臧文宝对“公仆”认识不清,“两会”进京遭截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3日星期四,本网获悉:昨天是2016年全国“两会”举行的前一天,江苏淮安遭司法强拆的私营企业主臧文宝,抱着对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参政机构“两会”的希望,准备从常州火车站乘车进京,反映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接受开发商委托,对自己1000余平米商铺强拆的违法情况。结果在火车站入口处遭书记带人劫持,现被非法拘禁在淮安市开发区江海莫泰宾馆。

今年已经66岁的臧文宝,虽然在改革开放中创造了自己的事业,因为平时喜欢看姓党的媒体,一直坚定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干部、尤其是人大代表就是人民公仆的宣传,根本不清楚参与“两会”的代表与委员们,他们九成以上的子女已经成为了外国公民,享受着民主自由,以及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权利。所以,老人决定在“两会”期间进京,向最高立法机关的反映司法乱作为,与开发商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情况,希望这个全国最高监督机构能够关注自己的遭遇,关注司法腐败。

据送臧文宝到火车站的家人说:我们购买的是晚上20点零8分的T110到北京车票,到1940分我们进入常州市火车站南广场入口处时,淮安市清河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山阳村村支书沈立峰带领一帮疑似黑社会人员突然出现,将我们强行分开,抓走老人,火车站的值勤公安对暴力行为根本没有阻止。

昨天也是美国超级星期二的总统竞选,没有选票的公仆只能是假公仆,可以倾全国之力搞维稳,那才是真主宰!对被长期洗脑而对“公仆”一称谓的判断失误,对一帮外国孩子他爹的“两会”抱有希望,必然导致臧文宝在这个“两会”期间被非法拘禁或严密监控中度过的命运了。

附:《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臧文宝,男,汉族,19501116日,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东湖办事处山阳村七组240号,联系电话:15805236943

赔偿义务机关:清河区人民法院,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180
法定代表人:卢正苏,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
请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申请人房屋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

事实和理由:

一、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违法

1、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适格的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能是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驴非马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司法强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采取执行措施前非法拘禁申请人

2014418日上午,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东湖办事处工作人员口头声称受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委派来到申请人臧文宝家,并以“配合法院工作”为由将将申请人劫持并控制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东湖办事处汕头小区南四排31号房屋内,实施24小时非法拘禁。清河区人民法院在申请人被非法拘禁期间,完全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的规定,将申请人房屋强制拆除,上述行为实属违法。

3、清河区法院并未依法将被执行房屋内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并交给被执行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然而,清河区法院并未依法将申请人房屋内财物经如实清点登记后交给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属,执行完毕至今更是未提及此事。此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害。

二、清河区法院属超范围执行

作为清河区法院强制拆除依据的淮建拆裁字【20120302号行政裁决书中对申请人合法房屋的面积认定为758.47平方米,申请人房屋的实际面积是1194.24平方米,由于裁决对剩余435.77平方米房屋即未认定为违章建筑,也未进行补偿安置,而435.77平方米面积也未纳入到上述行政裁决中。然而,清河区法院在依据上述裁决强制执行时却将申请人1194.24平方米房屋全部拆除,显属超越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执行,该行为严重违法。

三、申请人房屋遭清河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与违法执行拆除至今已近两年,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更是远远超过了《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两年内施工建设的规定,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建设项目,纯粹是囤积土地待价而沽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认为,清河区人民法院因执行错误、执行程序违法以及在强制执行中采取非法拘禁手段等直接导致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惨遭侵犯的严重后果。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赔偿申请。

此致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臧文宝
20162月 日

申请资料清单:
国家赔偿申请书原件两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强制执行申请、公告、裁定等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臧文宝电话:1801208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