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3月15日星期二,本网获悉:今天,轮椅上的人权捍卫者张建平赴江苏省南通市,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恣意剥夺自己作为孟海霞、单利华辩护人的资格,与该两案的审判长进行交涉。
在孟海霞“涉嫌污染环境”、“妨害公务”一案中,张建平先生作为孟海霞的朋友,持孟海霞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从南通市海安县检察院对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到参与海安县法院庭审理活动,不仅通过了检察院与法院对辩护人资格的审查,更是用自己的辩护能力,将如皋市公安局、环保局对孟海霞实施的构陷行为记录在案!也让海安县法院不得不以枉法裁判来完成幕后策划者的下达冤假错案的任务。如今,孟海霞被“污染环境”“寻衅滋事”案已经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
在女权捍卫者单利华被“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张建平先生同样作为单利华的朋友,持单利华从看守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通过了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的审查,成为单利华的辩护人之一。作为单利华的辩护人,张建平不仅持港闸区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准许,到看守所会见了单利华,也复制了港闸区公安分局所谓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的全部案卷。如今,因捍卫女权,抗议强迫小学女生“开房”的单利华被“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已由港闸区检察院起诉到南通市港闸区法院。
作为孟海霞案审查起诉阶段与一审庭审中的辩护人,为什么突然到南通市中级法院就不能作为辩护人了?张建平电话联系了该案的审判长杜开林,杜在电话中称张建平与孟海霞的朋友关系不明确,要求张建平提供自己与孟海霞是朋友关系的证明。
作为单利华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为什么突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就不能作为辩护人了?张建平电话联系了该案的审判长王冯,王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直到昨天3月14日,王冯法官才告知单利华的妈妈,经领导审查,以张建平与单利华的朋友关系不明确规范,不符合【2003】316号文件第二条为由,不准许张建平作为单利华的辩护人。
张建平先生今天首先到南通市中级法院就自己受委托权问题进行沟通,审判长杜开林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与一审庭审阶段的辩护人,并不适合二审的辩护人,除非你承认一审判决是正确的。面对逻辑如此混乱的刑事案件审判长,张建平拿出在江苏省区域内其他中级法院参与庭审活动的法律文书,以及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江苏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于2003年作出的“关于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以证明自己有参与刑事诉讼的经验,无犯罪记录证明也佐证自己符合【2003】316号规定。哪知道杜开林居然要求张建平拿出作为辩护人参与江苏省高院刑事审判的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法院才能够认可其辩护人资格。面对躯壳内没有一丝信用的杜开林,张建平要求其拿出自己不符合【2003】316号第二条规定的依据,杜称如今省高院对辩护人资格审查又有了新的文件,但以属于秘密为由拒绝出示。
最后,杜开林要求张建平能够提供自己与孟海霞属于朋友关系的证人证明。张建平问由多少人出书面证明才能够确定自己与孟海霞属于朋友关系?是几个人、还是一百人、或者一千人……?杜拒绝给出标准。无奈,张建平只能告诉杜开林:你们用这种非法的方式剥夺委托与受委托权,恰恰证明了孟海霞案件是一起蓄意构陷的冤假错案!同时,张建平向杜开林提出善意的警告:不要以为现体制下终身责任制是一个笑话,社会毕竟会走向民主与法治。
离开南通市中级法院,张建平先生在单利华母亲的陪同下,来到港闸区法院。作为单利华案件的审判长王冯接待了张建平,并听取领导不准许张建平作为单利华辩护人的意见。张建平大致提出了六条意见,第一条就是审查辩护人资格的应该是审判长,而不是什么领导,这是一个独立司法的起码原则!也说明单利华案的背后有权力在操纵司法!张建平同时提供了单利华的委托书原件,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以证明自己完全符合辩护人的资格,港闸区法院在领导的指使下剥夺辩护人资格的愚蠢做法,显然佐证了所谓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案纯属构陷。
做完笔录后,张建平先生与王冯法官还交流了一下所谓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认为单出于社会责任的行动如果被入罪,那么马路上到处都是的二十四字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就是欺骗世人的招牌,人类的价值观就被彻底颠覆!张建平还谈了自己为什么愿意为维权人士孟海霞、女权捍卫者单利华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初衷,因为她们不仅有社会责任感,而且经济条件比较困难。
一席平心静气的交流后,王冯法官礼貌地将张建平送出法院,并表示会向领导反馈张建平的意见。张建平先生表示,对南通市中级法院杜开林无厘头的恣意剥夺辩护人资格,会找该院的纪委与院长反映,也会要求南通市人大公开其法官的资格证明。
今年“两高”在全国两会的工作报告中称,要给予法官底气,但“两高”的工作报告中也称要加强监督,减少冤假错案。本网认为:法官的底气应当来自于依法与公正,而不是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制造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