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投票计票过程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安排基本有两种方式:县乡选区一般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选民在投票前要密切关注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选民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没有书面委托;(2)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三张;(3)被委托人没有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4)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
公民参选人若发现以上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投票。
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没有严格按照选民名单接受投票;(2)已填选票被调换;(3)投票行为处于公开状态,选民难以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
公民参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流动票箱,监督投票过程,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点票唱票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
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公民参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公民参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参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选举观察
选举观察有助于监督选举依法定程序进行,增加选举的透明度,防止选举舞弊。公民参选人应当尽可能安排自己的选举观察员。
选举法第3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是采用选举观察制度对选举进行全程监督,没有观察就没有监督,也就不能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保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离退休干部、教育工作者、媒体记者和非政府组织代表是选举观察与监督的合适人选。中国基层选举实践中,也有代表候选人自己安排选举观察监督人的形式。代表候选人安排亲朋好友或信任的选民,作为观察监督人在投票现场对投票、计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由观察员将所观察到的结果向候选人报告。
公民参选人或者选民希望参与选举观察与监督的,应当提前与选举委员会沟通,在投票、计票过程中安排观察监督人。观察监督人应当认真做好选举观察记
录,及时与公民参选人和选民沟通。选举观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可能保留各种文件材料和音像资料,用书面形式写下记录。
七、如何维护选举权利
公民参选人的权利得不到落实或者被侵犯,经常会发生。对此,公民参选人应有心理准备。公民参选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公民个人的当选,参选过程本身就是争取和维护普遍的权利。所以,公民参选人在权利遭到漠视和侵犯时,不需要沮丧。要知道,这不仅是对你个人的压制,而且是对普遍公民权利的侵犯。所以,公民参选人的维权,超越个体,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
1、容易发生选举侵权和争议的环节有:
代表名额分配
为保障选民公平行使选举权利,选举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致相等,但是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很大,造成公民选举权实际上的不平等,容易引起争议。
选举委员会强调或者暗示代表候选人必须是特定身份的代表,违反法律规定,容易引起争议。
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涉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选举实践中,选民登记的错登、漏登,流动人口选民资格的转移登记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判断标准,正式候选人确定和预选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控制而引发争议。
委托投票
实践中,有的选民没有外出,有的选民接受的委托超过三人,或者没有书面委托,甚至有的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冒充他人填写选票,容易引发争议。
流动票箱
为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我国选举法限定了流动票箱的使用条件,但实践中违法使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容易发生选举舞弊。
计票
监票、计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之一,由于选举观察监督的缺乏,很多地方不进行公开唱票,不当场计票,不当场公布结果,甚至拿走票箱,作弊严重,也是争议较多的。
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实施细则
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认为本地的选举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违反宪法和选举法原则,也是争议之一。
2、解决选举争议的途径有:
向法院起诉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选举案件是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于选举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应当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于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
对选举委员会的投诉,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是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指导机关。
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控告
发现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对选举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被审查的法规的 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法规审查建议的信函后,应及时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办理。”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即使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因此应把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布出来,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公民参选人的遭遇往往是相同的,所以应联合维权,集体诉求比单个声音更能够得到正视。公民参选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在民主国家,候选人之间是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但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公民参选人之间则是同道,他们要共同面对排斥和压制。公民参选人要与之竞争的是一些地方官员内定的所谓候选人,我们可称之为“官定候选人”。对这些“官定候选人”来说,他们根本不需要去进行竞选,他们背靠的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行政力量。所以,他们可以在“六不”(不和选民见面、不向选民做竞选宣传、不征求选民意见,不向选民作出承诺、不为选民负责、不对选民述职)的情况下成为所谓的“人民代表”。在这种既成惯性的、固化封闭的体系中,公民参选必然是一种力量不对称的游戏。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参选人之间的合作与相互支援,就尤为重要。
合作方式包括:关注其他公民参选人的信息,及时给予道义上的声援和技术上的帮助;把自己的参选经验和教训分享给其他公民参选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组成联合参选团。
对公民参选人的最大支持只能来自于公众,网络的普及给公民参选人提供了很好的公共平台,通过微博、博客、微信以及各种媒体、网站,公民参选人可以把参选的遭遇诉诸于公共舆论,争取社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