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跟进选举程序
1、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公民参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选民登记的信息,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1983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现实中,各地对外来人口的选民登记往往有限制性规定,如要求在本地居住一定期限。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2、取得10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
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政党、团体提名的,一种是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对于没有官方组织推荐的公民参选人,就要征集10名以上选民进行联名推荐。需要注意的是,推荐者必须是选民。对于推荐选民的区域范围,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这就是说,联名推荐你的选民不限于你所在的选区,也可以是你所在行政区其它选区的选民。有些地方以联名推荐者不属于本选区为由取消其推荐资格,这是无理的。
公民参选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领取空白的《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及时提交联名推荐登记表。领取登记表后自己复印同样有效。
从法律上说10个选民联名推荐就够了,但考虑到多种现实因素,联名推荐的人数应该越多越好。因为公民参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而且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登记表要复印,以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10个推荐人,那么万一有推荐人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内声明撤回提名,就会使公民参选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表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处理不公正,公民参选人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获得选民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3、成为代表候选人
只要公民参选人获得10名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就可以成为代表候选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初步候选人,他的名字应当被公布在代表候选人名单中。在这个阶段,可能会有很多初步候选人。有时,选举的组织机构可能把公民参选人排除在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外,即使他已获得了足够的联名推荐。因此,公民参选人应关注此类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选举组织机构进行交涉。
4、争取成为正式候选人
从初步候选人中产生正式候选人这一过程,被称为“协商酝酿”。 《选举法》第八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10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的数目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的环节是选举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诉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或者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在实践中,“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这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由于选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有很多地方正式候选人名单是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
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并且掌握了相关证据,比如有数千选民联名的推荐登记表,证明该候选人名单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选举不公的真相。
以妇女、党员、无党派人士等身份为由排除联名推荐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无论是否通过预选,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多数选民的意愿”,如果选举委员会以本选区要选一位妇女代表、党员代表或者无党派代表为由拒绝获得多数选民支持的公民参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要据理力争,向选民说明真相。
在现实中,所谓“协商酝酿”基本上不透明,很容易被内部操作。因此,公民参选人应尽可能地参与选民小组的协商讨论过程,据理力争,在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提出预选的要求,并向上级选举机构和社会舆论公开选民小组的协商过程。
5、以“另选他人”的方式继续参选
如果公民参选人没有成为正式候选人,可以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继续参选。《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自己认可的任何选民。
如果公民参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正式候选人选三个代表,三个正式候选人选两个代表,或者两个正式候选人选一个代表。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以往的选举中有很多这样的先例。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王植福(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姚少凡(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曾建余(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等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当选。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候选人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而不在姓名下面画“○”,或者在你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这样都会留下选票被涂改作弊的可能。被涂改的选票会因为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而失去效力。因此公民参选人应提醒支持自己的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让选民记住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公民参选人需要在投票前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比如在介绍材料中包含选票样式,并对划票方法加以说明。
三、了解选举基本信息
1、关注选举组织
选举委员会。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整个选举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日期,审查选民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主持投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等。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过去很多届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负责,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法明确规定,候选人不得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之下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等。
2、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公民参选人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区)、乡镇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保证官方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就把有利于公民参选人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或者把公民参选人和一个选民众多的大单位放在一个选区,而该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要求下属选举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公民参选人就很难当选;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党员、无党派人士、妇女)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公民选举权利。公民参选人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应当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选。
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是否合法?完全合法。 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3、密切关注和了解选举信息
在整个参选过程中,公民参选人都要密切关注和掌握各种选举信息,包括选举日期、选区划分、选民小组会议、候选人的确定等等选举组织过程的各个环节。公民参选人应主动向选举组织机构了解相关信息,如果选举机构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公民参选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并向社会舆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