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4月8日星期五,本网获悉:2016年4月4日,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叶雪青通过邮寄向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申请对(2009)65号《关于小吴溪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予以审查和纠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叶雪青。
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参与制定,且于2009年9月1日生效的佛政(2009)65号《关于小吴溪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九条有歧视出嫁女的规定,致使该村出嫁女深受其害。叶雪青认为镇政府制定该批复的程序违法,且内容也违法:
1、该《批复》在制定前,未经公众参与,违反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
2、该《批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8条规定相抵触。前者规定:“属本村级组织人员(户口未外迁)外嫁女性,向本村两委提出申请。经领带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布,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享受有偿108平方米水平房一套,同时与村两委签订协议,价格经审计后比实际造价高百分之二十”;后者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相抵触”。同时,该《批复》也有悖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相关规定。
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基本人身权利,该权利不应以妇女外嫁便被剥夺,任何人(包括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无权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剥夺。该《批复》违反了上述《办法》第八条规定。
3、你机关在制作该《批复》时,对起草过程中没有公开征求意见,也没有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更没有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违反了上述《办法》第十条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该《批复》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剥夺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利。申请人叶雪青也是受害者之一。故该《批复》应予以审查和纠正或者撤销。
对于政府歧视妇女的违法行为,受害妇女采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越来越普遍,但通过申请对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进行维权实属罕见,可以说是目前妇女维权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