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夫人彭丽媛:您好!
我是张建平,一位高位截瘫的维权人士,也是受妇女权利捍卫者单利华委托,在其被“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的辩护人。今天(2016年4月5日)上午九点,是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前会议,但我却未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而被剥夺为其辩护的权利。
我的委托人单利华,是一位反抗家庭暴力而离异的单身妇女。2010年,单利华与妈妈、哥哥共有的房屋遭到南通市港闸区政府的非法偷拆。双重的侵害,让患有严重哮喘与心脏病的单利华女士开始关注社会问题,尤其是关注妇女权利问题。
正是因为单利华关注社会问题,关注妇女儿童权益,当其听说海南省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房管局官员冯晓松奸淫多名小学女生事件(校长开房案)后,于事件发生半个月的2013年5月27日,到万宁市教育局与万宁市第二小学举牌抗议,并谴责陈在鹏的禽兽行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就是这样一个公民出于社会责任的行动,南通市港闸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11月20日,将单利华女士抓捕,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单利华被刑事拘留期间,受单利华妈妈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要求会见,南通市港闸区公安分局均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的拒绝。
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何来国家机密?甚至到了要拒绝律师会见的程度!当该案移送到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后,我受单利华妈妈的委托,作为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到检察院申请阅卷与会见。刚开始,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在查看我提交的完备的法律手续后,也曾以不能确认我与单利华的朋友关系为由,拒绝我作为单利华的辩护人,以及我的合理合法申请。
对此,我曾与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交涉时提醒:如果谴责校长与房管局官员奸淫小学女生也属于寻衅滋事罪,那么人类的价值观就彻底被颠覆了,也是完全是将中国共产党置于了中国人民的敌对面了!违法剥夺我的辩护人资格,也证明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有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嫌疑。经过交涉,港闸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专门到南通市看守所,核实并确认了我与单利华的朋友关系。2016年2月22日,港闸区检察院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准许阅卷与会见的申请。我也依法及时查阅了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所有案卷,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单利华,了解了整个案情。
当该案件移送到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后,承办法官电话告知单利华的家人,称依据江苏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于2003年作出的《关于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2003】316号之第二条,我不符合辩护人资格。2016年3月15日,我赶到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就【2003】316号文第二条规定进行交涉,主审法官王冯带着书记员接待了我,也仔细查看了【2003】316号之第二条第二款中7项关于公民不能作为辩护人的规定。显然,我不属于这7项规定中的任何一种不能接受委托的人。也就是说,法院要剥夺我受委托的辩护人资格,起码不能以口头方式,而是要以书面的方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然而,直到清明节小长假前一天,我得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要在今天举行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前会议。得到信息后,我立即发信息给港闸区法院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王冯:昨天常伯阳律师(另一位辩护人)告诉我他已经收到你院的单利华“寻衅滋事”一案庭前会议出庭通知书,但我作为单利华的辩护人还没有收到你院的出庭通知书,我不是法律禁止作为辩护人的7种人员,你院不能以口头告知家属的方式剥夺我辩护人资格,非法剥夺必然导致审判的非法性,也会导致审判的无效。王冯法官虽然用办公室电话回电,但没有实质性的表态。
昨天,我再次发信息给主审法官王冯,再次提醒刑事案件的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但,王冯法官没有回复。
单利华是不是真的触犯法律了,我想南通市先锋镇的政法委书记丁金澄趁今年全国“两会”维稳,对守法公民沈建芳报复性辱骂时以:“你知道孟海霞怎么进去的?单利华怎么进去的?你也快了!”进行恐吓,已经充分证明了无论是孟海霞的污染环境罪还是单利华的寻衅滋事罪,都属于为了打击报复而实施的司法迫害。
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夫人,我也关注到您热心公益与慈善事业,关心妇女儿童权益,您的这些行动本质上与单利华女士到海南谴责禽兽校长,防止该恶性事件被“和谐”是一致的,我不能想象,如果单利华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那么您和女儿到灾区、到艾滋夏令营推动慈善不也涉嫌寻衅滋事了吗?
当然,南通司法机关指控单利华的还有其他四起所谓的寻衅滋事事件,但这些指控与海南谴责行动一样,在我看来不仅完全不能成立。现在南通市法院非法剥夺我的辩护人资格,显然与您丈夫、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会议上提倡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大相径庭。
现在,妇女权益捍卫者单利华被“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前会议正在举行中,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夫人彭丽媛给予关注,制止冤假错案。
此致:
敬礼!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