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蔡 瑛,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人:马连顺,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天津市公安局
被控告人:赵飞,系天津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控告要求:
1、 立即对天津市公安局非法羁押、秘密审讯、侵犯辩护权等错误侦查行为提起法律监督;
2、 立即纠正天津市公安局禁止辩护人会见李和平,非法解除控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尽快安排控告人会见李和平;
3、 追究被控告人天津市公安局和被控告人赵飞滥用职权之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
北京律师李和平,2015年7月10日中午在北京家中被天津警方带走。2016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李和平。
控告人系李和平妻子王峭岭依法委托的两位辩护人,自2015年7月16日接受委托起,多次到被控告人及其下属的河西分局处询问李和平涉案情况和人员羁押处所,要求会见李和平并获取有关法律文书,但律师辩护权一直受到天津警方的侵犯。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8日,李和平一直下落不明生死未卜,被控告人及其警务人员拒不告知案件承办人员、涉案罪名、羁押地点,拒绝出具法定告知文书,禁止会见,禁止通讯,禁止家属提供生活必需品。
2016年1月20日,李和平妻子终于收到被控告人于1月8日下达的逮捕通知,得知李和平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涉嫌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李和平妻子即提出为李和平提供生活费,遭到拒绝;2月17日,控告人前往天津一看再一次要求会见,被控告人的警务人员李斌直接口头解除了两位控告人的辩护权,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接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仅是刑事诉讼原则,也是宪法原则,且这种辩护权不因所涉罪名、情节严重、认罪态度等受影响。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
由此可见,被控告人警务人员李斌空口无凭解除控告人辩护权的行为,是天津警方违法抓捕、非法羁押、秘密审讯李和平的继续。也就是说,虽然控告人多次对天津警方违法侦办案件提出控告,甚至曝光,被控告人不仅不予纠正,反而变本加厉从无视涉案人员基本权利进而剥夺和侵犯辩护人执业权利。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这种肆意践踏法律和人权的现象感到极为愤慨和忧心,如此下去,法将不法!
综上,控告人向你院提出控告和举报,要求你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立即纠正被控告人违法侦办案件,侵犯控告人辩护权的行为!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蔡瑛 马连顺 律师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