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德 编撰
目录
一、什么是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
二、非律师身份的公民参与刑事辩护的意义三、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法律依据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哪-个阶段非律师身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
五、中国刑事辩护的种类
六、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种类
七、哪些公民不能担任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
八、哪些人可以委托刑事辩护人?
九、非律师身份公民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需要填写的法律文书
十、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资格的审查认定机关
十一、关于“非律师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阅卷”的法律规定
十二、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非“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与其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
十三、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当事人近亲属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的规定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查请求权”的规定
十五、如何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六、如何撰写《刑事辩护词》
结束语
一、 定义: 什么是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
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是指不具有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之规定,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刑事辩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 非律师身份的公民参与刑事辩护的意义
1,在中国进入职业律师的门槛很高,律师数量不多。另外,律师费对普通公民来说,仍旧是一个高昂的费用, 公民代理和辩护无费用或者费用很低。公民代理最受苦难的民众欢迎的原因是,公民代理不会受到来自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压力,公民不需要考虑“律师证的保护“的问题。公民的代理与辩护,会比普通的律师更加的自由和灵活。
2,中国培养的执业律师是具有法律知识,少数的律师会有国际法学背景。因此少有律师会结合国际法学来处理案件。这是和中国学校教育模式有一定的关系。 公民代理人或辩护人,来自不同的领域,不但有法律学识,也有更广泛的其他学术或者学业背景,更有很多公民参加了国际法的培训课程,在代理具体案件时,会将国际法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虽然不能保证,国际法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对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个引进,对中国司法实践是一个新鲜血液,会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推广, 有利于中国社会更广范围的学习和接受普世价值。
3,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亲友,担任其公民刑事辩护人,会与在押的人员会有融洽的沟通,没有律师职业化特质给在押人员造成的心理压力和不适应。
三、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哪-个阶段非律师身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之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可以委托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自己的刑事辩护人。
注意: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只能委托律师,而非公民,担任自己的刑事辩护人。
五、中国刑事辩护的种类
刑
事
辩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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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
人自
行辩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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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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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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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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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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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诉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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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诉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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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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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诉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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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公诉案件辩护
|
六、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可以分为二类:
一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血源关系的,由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人民团体包括三大类:一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另一类是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第三类是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以上机构都可以推荐的公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但是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上述“人民团体”没有推茬过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一般是采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形式”担任辩护人。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定义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认可的定义,是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劳动雇用关系的机构;如果无劳动雇用关系机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以述机构推荐的公民,可以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另一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血源关系的监护人、亲友。
亲友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具有一定的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之规定,我们可以认定:
监护人是指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父、叔父、伯父、姑姑、甚至姐夫、妹夫、嫂子、弟妹也均可以纳入亲属的身份。(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之规定。)
以述公民可以以亲友身份,可以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哪些公民不能担任刑事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哪些公民不担任 刑事辩护人,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55条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一名刑事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是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第1·56条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公民刑事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北京李苏宾律师,已经从事公民代理和辩护十几年。他随携带有一份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他每年都要开具一次。公,检,法等部门,都会要求他提供此证明。涉及到敏感案件,他无法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但委托共案辩护人带一份委托书给在押人员,向其解释李苏宾的背景,以及家属是如何委托李苏宾来做辩护人。若是在押人员,同意委托李苏宾为其辩护人。便可以一份说明书,说明,李苏宾是他的朋友,愿意委托李苏宾为其辩护人。
八、哪些人可以委托刑事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本人;(不需要过多解释)
2、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聘请,但应当经嫌疑人或被告本人签字同意。
3、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父、叔父、伯父、姑姑、甚至姐夫、妹夫、嫂子、弟妹也均可以以亲属的身份为嫌疑人和被告人聘请代理人,但是一名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4、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
以上四种人有权直接委托辩护人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九、非律师身份公民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需要填写的法律文书
这些文书如下:
1,刑事辩护委托书
刑事辩护委托书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兹委托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该刑事辩护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款规定之中国公民) 担任我的刑事辩护人,负责办____________工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特此委托
授权有限期: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亲笔签字)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亲笔签字)
委托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 ____日
2,推荐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规定,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刑事辩护人,还应当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戓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推荐函》。
推荐函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单位职工。
现推荐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担任的刑事辩护人,XXX公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____款规定之中国公民!
特此推荐
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推荐函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辖区居民。
现推荐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担任的刑事辩护人,________公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款规定之中国公民!
特此推荐
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委员会
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3,亲属关系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之规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血源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刑事辩护人,还应当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者由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辖区居民。
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与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是____________________关系。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派出所
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委员会
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十、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资格的审查认定机
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资格的审查认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庭。
当事人向刑事辩护人签发的《刑事辩护委托书》载明“授权有限期: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一审)结束时终止”,辩护人资格经人民检察院审査认定后,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仍然具备辩护人资格,辩护人只需要向刑事审判法庭申请“会见在押当事人和阅卷”。如果《刑事辩护委托书》载明“授权有限期: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结束时终止”,辩护人资格则要分别经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两次审查认定。_________
1,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1·68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非律师身份的刑事辩护人应当将《刑事辩护委托书》,《推荐函》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申请书》,《会见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和刑事辩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刑事辩护申请材料交检察院公诉部门,由该部门对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
2,法院审判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判阶段,非律师身份的刑事辩护人则应当将《刑事辩护委托书》,《推荐函》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申请书》,《会见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和刑事辩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刑事辩护交法院刑事审判庭,由该部门对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
十一、关于“非律师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阅卷”的法律规定
若检察院和法院阻止公民行使会见和阅卷权,公民有何方式保护捍卫自己的权利?因为执业律师会见和阅卷受到很大的阻碍,公民在此有何优势可以利用?
如果检察院和法院阻止非律师刑事辩护人行使会见和阅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之规定,非律师刑事辩护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大”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控告;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进行揭露;有的非律师刑事辩护人有可能还精通“联合国人权保障”知识,不排除他们也会选择向联合国人权机构进行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2条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第13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
十二、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非“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与其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
1,《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1·68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十三、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当事人近亲属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的规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查请求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
十五、如何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 住址____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因涉嫌 一案,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被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 家属的委托,公民_________担任 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的刑事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 亲属的授权委托,公民刑事辩护人申请对 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 的亲属( 按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对 _________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 犯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犯罪嫌疑人是年迈,体质羸弱,无畏罪潜逃或暴力伤害他人的能力。
因此,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_________ 取保候审便利其治疗严重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3、对_________ 取保候审,使其能安置其父母,对其父母进行照料,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 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 _________取保候审,担保人和公民刑事辩护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申请人: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十六、如何撰写《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乂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受被告人工作单位推荐,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结束语
刑事辩护律师和公民刑事辩护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帮助当事人在个案结果中讨个公道外,更主要的工作是在司法程序上起一个制衡的作用。尤其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公民刑事辩护人通过辩护可以找出证据的疑点,可以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之处,凡此种种,均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没有任何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过“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培训课程,导致普通公民都以为“只有律师才能参与刑事辩护工作、会见在押人员、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权律师,遭到当局打压,司法局拒绝在他们的《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造成他因为失业而退出刑事辩护工作。其实他们完全可以在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作废后,以“非律师身份的公民刑事辩护人”继续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最难的就是“会见在押人员和被监视居住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检察官和法官经常以“各种错口拒绝向公民刑事辩护人签发《准许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决定书》”。检察官和法官去看守所“提审”人犯时,将公民刑事辩护人带入看守所,他们首先“提审”人犯;他们“提审”完人犯后,公民刑事辩护人才开始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确定刑事辩护方案,并且这些活动都是在检察官和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
现在在中国大陆地区时常发生,刑事辩护律师为了依法行使自己的“会见权和阅卷权”,而在看守所门口“举牌”抗议;他们试图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纠正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非法驳夺或者限制自己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公民刑事辩护人可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共同维权,争取自己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精通“联合国人权保障”知识的非律师刑事辩护人,不排除他们也会选择向联合国人权机构进行投诉,以改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状况,制衡中共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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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培训教材(浓缩版)》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编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李双德2015年12月28日
2016年1月8日第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