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6号
被告人张荣平(化名张圣雨),男,1969年4月4日 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9040461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古楼乡苗元村1 2组。1997年12月10日 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2月1 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5月1日 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释放及取保候审,201 3年6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日 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5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年5月25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奇湛、代理检察员余斌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平及其辩护人刘正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出于对社会现状的不满,萌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想法。
201 1年7月起,被告人张荣平在其名为“鬼屋”的QQ空间先后发表《我们的民主不是梦》《建党》《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民主革命简议》《正义盟攻略》《正义盟名单》《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等文章,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宣称“以和平的方式宣传和推动民主运动,最终废除一党专政,建立多党制民主政府”,煽动筹集资金成立“正义盟”组织颠覆国家政权。上述文章阅读量为3149次,转载148次,评论71次,分享31次,点赞26次。
2013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先后纠集他人在广州南方日报社、广东电视台、广东省政府门口、广州地铁宝岗大道站D出口处、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人行桥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拉横幅、举牌、叫口号,宣称“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拒绝黑暗,迎接光明”、“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并将上述活动情况图片上传互联网,制造影响,企图以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2014年10月3日 ,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南路附近将被告人张荣平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或宣读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荣平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荣平辩称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荣平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2.被指控的八篇文章都发表在国外网站上,国内网民无法接触,不会产生煽动后果。3.本案曾被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退回补充侦查,但侦查部门没有补充有意义的证据,本案现仍事实不清。4.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出于对社会的不满,萌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想法。2011年7月起,被告人张荣平在其名为“鬼屋”的QQ空间先后发表《我们的民主不是梦》《建党》《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民主革命简议》《正义盟攻略》《正义盟名单》《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等文章,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宣称“废除一党专政,建立多党制民主政府”,煽动筹集资金成立“正义盟”组织颠覆国家政权。上述文章阅读量为3149次,转载148次,分享3 1次,评论71次。
2013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先后纠集他人在广州南方日报社、广东省政府门口、广州地铁宝岗大道站D出口处、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人行桥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拉横幅、举牌、叫口号,宣传“拒绝黑暗,迎接光明”、“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并将上述活动情况图片上传至互联网,以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2014年10月3日 ,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南路附近将被告人张荣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 予以证实:
1.原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作出的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 书,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 实:自201
1年以来,被告人张荣平进行了一系列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的活动,发表一系列政治性文章,鼓吹成立非法组织“正义盟”, 煽动“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其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2014年10月3日 9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南路靠近南激社区医院北面对出马路边将被告人张荣平抓获。
2.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穗公网勘( 2014)969号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张荣平与网友使用短信、QQ、微博谈论反党、反政府的内容,包括“民主潮流势不可挡,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历史将一去不返,如果你是贪官请你认清形势洗心革面”“最终目的是要颠覆中共而取得执政地位”
“明天十一,中华民族之国殇日,大陆沦陷,请致哀!”等。
3.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荣平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三星G3508手机一部,SIM卡号码13822215469。被告人张荣平签认该手机及SIM卡是其使用的。
4.广州市公安局提取的两张照片证实:张荣平的手机内存储两张照片,其一标题为“黑衫美女呼倒共”,内容为一女性在街头举牌,文字为“打倒共产党”;另一照片标题为“为这个灾难深重的国殇日十一追悼”,内容为将国徽放置在灵堂之中。
5.广州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荣平在名为“鬼屋”的QQ空间(QQ号码785028650)发表的名为《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正义盟名单》《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正义盟攻略》《民主革命简议》《建党》《我们的民主不是梦》《民主人士名单》《民主人士名单2》等文章的截图、案件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张荣平于2011年7月4日 起在其QQ空间发表上述文章。上述文章阅读量为3208次,转载148次,评论71次,主要内容为推翻共产党一党专政。其中在《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中,有明确的政治宗旨、入盟条件、发展计划、组织架构、扩大宣传、情报采集、资金的筹备应用等,认为专制社会黑暗,提出推翻一党专制。在《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中称“国家破烂不堪,满目荒凉,顽固不化垂死挣扎只能加速灭亡。”在《正义盟攻略》中号召进行大规模集会和游行、散发传单,争取国际资金和技术援助,购买武器装备。在《正义盟名单》中提出实现改革不放弃暴力手段,甚至可以实施暗杀。在《我们的民主不是梦》中提出联合被拆迁和被暴力执法的网民组织政党。
被告人张荣平签认称上述文章是其发表在QQ空间上的。
6.广州市公安局查获的200份标题为“我不是猪”的传单证实:传单内容包括“起来反抗吧,只有废除这种腐朽的专制,实行民主才能做一个有尊严的人”等文字。被告人张荣平签认称其复印了200张上述传单,准备去大学城派发,并对复印传单的文具店照片进行了签认。
7.被告人张荣平于201 3年1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500元的相关证据:
(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出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月8日 1
1时40分,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梅花村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南方日报社门口有多人聚集,人群中有人高喊“打倒共产党”口号,事主莫某学上前与对方辩论,人群中一名四十多岁男子打了其左臂一拳并对其进行辱骂。经查,打人男子名叫张荣平。
(2)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出的穗公越决字[2013]0007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荣平于2013年1月8日因殴打
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500元。
(3)证人莫某学(被害人)的证言:2013年1月8日 11时许,我在广州大道中南方日报社门前听到一帮人高喊“打倒共产党”,我上前与对方辩论,告诉对方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拥护共产党。对方又喊了三声“打倒共产党”的口号,我就激动地说:“你们敢再喊打倒共产党”。还没说完,就被对方一名中年男子打了一拳,并骂我“五毛”,随后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打我的人四十多岁,身高约1米63,中等体型,讲普通话。
(4)证人李某祥(目击者)的证言:201 3年1月8日11时许,我经过广州大道中南方日报门口,看见很多人在示威,好像有两个帮派在指责对骂,有一个约60岁的老年男子与一个约40岁的中年男子在对骂,双方都很激动,突然中年男子打了老年男子手臂一拳,想再次拳打对方时被拉开。中年男子讲普通话,身高约1米62,反复高喊“打倒共产党”。
(5)证人周某(目击者)的证言:2013年1月8日 上午11时许,我途经广州大道中南方日报社门前人行道时,看见很多人聚集,有很多警察维持秩序,有一些人举牌“打倒共产党”并喊口号,有一些人举着五星红旗。有一男子大喊“打倒共产党”,看到人群互相辩论,就绕开人群冲过来对着正在大声劝阻喊反对共产党口号的老伯面前,指着老伯互相对骂。现场警察将双方分开,但那名男子还是追着老伯并打了他手臂一拳。打人男子约四十岁,身高1米65左右。
(6)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2013年1月8日 10时许,我在广州大道中南方日报社门前声援南方周末,举起右手大喊“打倒中国共产党”。我发现有个人摇动一把红旗,我认为他是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非常气愤,就冲上去抢旗,抢了两分多钟,那个人反抗,不给我抢。从我钱包搜出的1 5张写有“废除一党专政,微博改变中国”的人民币上的字是我写的,宣传废除一党专政。我的网名是张圣雨,QQ号1113705413。
被告人张荣平签认称照片中写有口号的人民币是其本人的。
8.被告人张荣平于2013年9月14日 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相关证据:
(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出的穗公越行罚决字[2013]03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荣平于2013年9月14日 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横幅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荣平所举横幅内容为“要求广东省检察长郑红、司法厅长严植婵、公安厅长李春生公布财产!你们贪了百姓多少黑钱” “合肥小安妮失学,美国解救了你!珠海小陈芽失踪,他的姐姐哥哥失学,谁来解救?”等。被告人张荣平签认称两张横幅是其本人的。
(3)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2013年9月14日 下午4时许,我推着马某芬(因伤坐轮椅)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门前西边人行道上,先后展开两张横幅,一张是用50厘米见方的白纸黑字写着“要求广东省检察长郑红、司法厅长严植婵、公安厅长李春生公布财产!你们贪了百姓多少黑钱??马某芬18102708535"。一张用同样大小的白纸红字写着“合肥小安妮失学,美国解救了你!珠海小陈芽失踪,他的姐姐哥哥失学,谁来解救?马某芬18102708535”。横幅内容是我想的,也是我写的,我和马某芬是朋友,拉横幅是想引起政府关注,责成有关部门出钱为马某芬治病。我用手机拍了照,想发到腾讯微博引起关注。现场执勤民警过来制止并要我们离开,我们拒绝,他们强行驱赶,我叫了一句“打倒共产党”,引起围观。
9.被告人张荣平于2014年7月11日 因在街头持煽动性内容纸牌、照相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相关证据: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05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19日 ,被告人张荣平指使陆某、杜某、吕某明三人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地铁站、工业大道与南泰路交界处、工业大道人行天桥举牌并拍照,引起群众围观。纸牌内容包括“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拒绝黑暗,迎接光明,南方街头”“渴望自由,爱上南方街头”等。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张荣平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03793、03794、037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同案人吕某明、陆某、杜某均因在街头持煽动性内容纸牌、照相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3)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情况说明证实:陆某、杜某、吕某明举纸牌的照片与贾某对三人举纸牌评价的文字(“南方街头运动在恐怖气氛中顽强发展,民主中国需要你我共同努力”)来源于网络。
(4)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视频证实:被告人张荣平在去中国人民解放军421医院身体检查及回到看守所时,在走廊里高喊“打倒共产党,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的口号。被告人张荣平签认视频截图中男子是其本人。
(5)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视频证实:2014年6月27日 ,公安人员到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张荣平时,其在出仓后高喊“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的口号。
(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1医院作出的证明证实:2014年6月11日 13时许,海珠公安分局民警带被告人张荣平到该院体检时,被告人张荣平在门诊部内不停大声呼喊“打倒共产党”等反动口号,严重影响了该院正常医疗秩序。
(7)证人杨某(医护人员)的证言:2014年6月11日 中午我在解放军42 1医院门诊部上班,有警察带一名疑犯到医院检查,那名疑犯进入门诊时大声重复喊“打倒共产党”等口号。其资料上名字是张荣平。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就是该疑犯。
(8)证人姜某锋、蔡某明(分别系医护人员及医院保安)的证言与证人杨霞基本相同。经辨认照片,证人均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就是大喊“打倒共产党”等内容的口号的男子。
(9)证人简某岳(同仓犯人)的证言:我因涉嫌犯罪于2014年1月15日 被关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张荣平于2014年6月11日 被关进来与我同仓,他一入仓就高呼“打倒共产党,废除一党专政,消灭独裁政府,建立民主中国”,洗澡和集体放风时也喊上述口号,一有出仓门的机会就喊,并建议我们上网看共产党的坏处。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1 0)证人刘某成(同仓犯人)的证言:我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张荣平于2014年6月11日 被关进来与我同仓,他每天都会喊“打倒共产党,打倒独裁政府,建立民主政府,废除一党专政”。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11)同案人陆某的供述:我想去搞街头政治比较活跃的城市走走,就联系搞政治民主的黄某才,他说在泰国,让我到广州找张圣雨,张圣雨让我联系李某玲。李某玲让我到广州,她会安排好,于是我就约了杭州的杜某到天津找吕某明,2014年5月5日 晚到广州,在5月7日 的饭局认识了张圣雨、唐某陵、袁某亭等人。5月19日 上午,我和杜某、吕某明三人在广州市南洛村一出租屋,9时张圣雨带了三张纸牌过来,叫我们跟他去举牌。他说我们举牌很可能被拘留,叫我们不用怕,就是被拘留,就当是在这个圈内镀金,以后我们就出名了。我们坐公交车到了昌岗路的地铁口,张圣雨拿出一张内容为“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的30x50厘米黄底黑字纸牌让我举着,他用手机拍了两张照片,然后将纸牌撕烂扔到垃圾简。张圣雨带我们走过珠江医院门口不远,拿出一张内容为“拒绝黑暗,迎接光明,南方街头”的白底纸牌,安排杜某举着,他用手机拍照,然后将纸牌撕烂扔掉。接着张圣雨带我们走到工业大道边,拿出内容为“渴望自由,爱上南方街头”的白底黑字纸牌,安排吕某明举牌,拍照后将纸牌撕掉。张圣雨拍照是为了放上微博,制造影响。举完牌后,他给了我们500元,让我们走,但我不愿意,他说我们的住处不安全,后给我了2000元让我跟白云区龙9j镇一出租屋的房东签约租房,并放了台笔记本电脑给我们用。张圣雨是湖南郴州人。
其对在宝岗地铁站口举牌时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12)同案人杜某的供述:2014年5月19日 上午,张圣雨带我、陆某、吕某明三人坐公交车去到宝岗地铁站D出口,陆某手拿一块标语,张圣雨用手机拍照,附近有群众在观看。10时许我们来到工业大道与南泰路交界的人行道,我拿着张圣雨事先准备好的“拒绝黑暗,迎接光明,南方街头”标语,面向人行道上举起标语,张圣雨拍照。之后我们来到工业大道上的人行天桥,由吕某明举标语,张圣雨拍照,之后标语扔到垃圾桶里,我们就离开了。张圣雨给我们每人500元,并解决了我们的房租和伙食费。
其对在工业大道与南泰路交界的人行道举标语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13)同案人吕某明的供述:2014年5月19日 ,我与朋友张圣雨、杜某、陆某从荔湾区南激村到宝岗地铁站D出口,10时20分许,张圣雨让陆某站在地铁出入口前,将一张事先准备好的标语交给陆某,内容为“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随后用手机迅速给陆某抓拍了一张照片。约10时35分我们来到工业大道与南泰路交界处,张圣雨交给杜某一张标语,内容是“拒绝黑暗,迎接光明,南方街头”,用手机拍照后,我们又来到工业大道上的一人行天桥,张圣雨给了我一张80x50厘米大小的标语,内容为“渴望民主,爱上南方街头”,我将标语举在胸前,张圣雨拍照后我们就离开了,标语扔到了附近垃圾筒内。我收了张圣雨500元报酬。我们举标语时,造成群众围观。因临近“六四”事件纪念日,张圣雨拍照是想造成社会影响。
其对在人行天桥举标语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14)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2014年6月11日 13时许,我被民警带到421医院做身体检查时我喊了几次“打倒共产党,建立民主政府”之类的口号,因为我想唤醒更多人.当时很多人关注,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我在6月27日 被提审时一路叫喊“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等口号,在放风时也叫,想让看守所的人知道共产党的一些不好的制度,让每个人认识到中国的不公平,来改变这个制度,改成多党执政。我没有工作,但生活资金来源我不能说。我跟马某芬住在一起,在外面搞街头民主用的名字叫张圣雨。
10.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1997)义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乔司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张荣平于1 997年1 2月10日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2月13日 刑满释放。
11.原增城市公安局作出的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原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
准逮捕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荣平因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
罪于2012年5月1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释放及
取保候审。
12.被告人张荣平的户籍资料证实其上述身份情况。
1 3.证人王某(文具店主)的证言:2012年5月1日 9时许,有三名男子来到番禺区石壁街道韦涌村我的文具店,穿蓝色T恤的男子用我店电脑登陆了他的QQ,在QQ空间内找到一篇文章打印出来,并复印了200份,放进自己的布袋里,付钱后离开。文章的标题是“我不是猪”,有些内容是说中国的食品漏洞、法制漏洞,约300字。这三名男子在4月29日 晚也来过我店打印上述文章。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证人唐某丁及王某宁就是复印资料的三名男子。
14.证人唐某丁的证言:2012年5月1日 ,我和朋友王某宁到隔壁袁某华那吃饭,张圣雨也在。张圣雨约我去大学城发传单,我拒绝说要和王某宁去逛街。我们一起搭99路公交车去各自目的地。张圣雨准备去大学城派发标题为“我不是猪”的传单,内容是表达对目前社会现象的一些不满。他是湖南郴州人,当日穿浅色衬衣和黑色长裤。
15.证人王某宁的证言:2012年5月1日 ,我和朋友唐某丁到隔壁姓袁的老乡出租屋吃早饭,一个陌生人也在。饭后我们一起搭99路公交车各自去做事,在公交车上有警察抓那个陌生人,他被控制时大叫“打倒共产党”。陌生人是湖南郴州人,40岁左右,身高约158厘米,穿浅色衬衣和黑色长裤。
16.证人钟某辉(抓捕民警)的证言:2012年5月1日 10时许,我与同事陈某渊在辖区韦涌村附近一辆99路公交车上抓获三人。其中一名叫张荣平的人身上携带大量印有“我不是猪”标语的宣传纸张,在车上大喊“打倒共产党”。
17.证人梁某权(同仓犯人)的证言:我因涉嫌犯罪于2013年3月13日 被关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张荣平于2014年9月被关进来与我同仓。他进来第二天被提出问话时大喊“打倒共产党,毁除一党专政”,在仓里也经常喊这二句口号,影响我们的作息和生活,管教处罚了他,他就绝食抗议2天,后来就不再喊了。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18.证人黄某俊(同仓犯人)的证言与证人梁某权基本相同。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19.证人姚某(同仓犯人)的证言:我因涉嫌犯罪于2014年9月5日 被关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张荣平于2014年10月初被关进来与我同仓。他刚进来的一个星期,经常在仓里大声呼喊“打倒共产党,毁除一党专政”,被带出去问话时也在走廊里大喊上述口号,还向我们宣传,影响我们的作息和生活,管教查仓时,他骂管教是共产党的走狗,并用拳头冲撞管教,管教处罚了他,他就绝食抗议2-3天,之后就很少喊口号了。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20.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我一直觉得共产党有问题,2010年我开始上网浏览境内外网站,在网上接触政治等方面的思想,之后有了认识,想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多党制,推行美国式的民主制度。因为社会主义是专制制度,共产党是邪教,我希望以死来对抗这个政权。我发起了正义盟,等达到一定规模后就改组为政党。我藐视和不认同共产党的法律,必要的时候使用暴力手段会加快共产党独裁体制的灭亡,更快达到民主。搞民主,少量的流血是不可避免的。
我的QQ号码是785028650(昵称“鬼屋”),111 3705413(昵称“一路有雨”),该QQ号的密码只有我知道,我还有一个叫“张圣雨”的微博。我在网上的言论多是宣传民主和多党制。我在QQ空间“鬼屋”里发表过如下文章:《民主正义联盟销售筹资办法》讲的是用网络销售宣传民主思想;《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讲正义盟的宗旨、入盟须知等;《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讲共产党是邪教,九个常委就是邪教九大长老,要求他们放下权力走向民主;《正义盟攻略》要求人们用集会方式参与民主,购买武装保卫组织及暗杀贪官等;还发表过《民主革命简议》《正义盟名单》《颠覆无罪》等文章。我QQ空间是公开的,谁都可以浏览、评论、转载。文章有几百人浏览过,一些文章被转载过。我主要在增城市新塘镇的一些网吧上网,空间的文章是在网吧发表的。我除了要求网友买油漆笔在公共场所写“车裂共产党”,印制宣传单,还在网上号召成立正义盟,通过开网店的方法筹资,商品里可以夹带民主政治的宣传单张。我号召购买枪支等武器来保卫组织及实施暗杀,号召群众起来反抗政府,因为政府腐败、法律不公正。正义盟可随时加入或离开,在网上报名字和电话就算入盟,名单在我的QQ空间,题目是《正义盟名单》,现在有170多个人,都是网友,我没见过,有些打过电话、发过信息,我要求他们跟我一样宣传民主,发帖和派发传单。没有人指使我做这些,没有人资助我。后我建立正义盟的QQ群被封了。
对于被告人张荣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
综合评析如下:
1.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荣平对自己在社交网络空间发表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以及制作200份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传单并意图散发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QQ空间文章、查获传单照片、证人证言及文印店老板的辨认笔录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荣平实施上述行为.关于被告人张荣平以集会、举标语、喊口号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所举标语照片、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等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2.对于辩护人提出被指控的八篇文章都发表在国外网站上,国内网民无法接触的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调取文章截图证实,2011年7月起,被告人张荣平在其名为“鬼屋”的QQ空间先后发表《我们的民主不是梦》《建党》《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民主革命简议》《正义盟攻略》《正义盟名单》《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等文章,截至取证时,上述文章被阅读量3 149次,转载148次,评论71次,分享3 1次,点赞26次,被告人张荣平亦签认称上述文章是其发表在QQ空间上的。故辩护人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被告人张荣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荣平主观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荣平以在公共场合举标语及呼喊口号、在社交空间发布文章、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发传单等方式,公开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筹集资金及煽动公众成立团体使用暗杀等手段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属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告人张荣平也供述其有上述主观故意。其有目的、有意识地积极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性质及主观过错不因其本人对行为的评价与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变化。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被告人张荣平公开发布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荣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于2012年被羁押的38日亦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10月3日 起至201 8年8月25日止)。
二、缴获的三星G3508手机一部(SIM卡号码13822215469)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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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万云峰
审 判 员 张卫勇
代理审判员 王 婧
二O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桂慧艳
郭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