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4月18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沪一中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蔡孝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10时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谈话无果。蔡孝敏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决确认被告2015年7月9日作出的浦府复不受字(2015)第190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违法;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另,蔡孝敏诉浦东环保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诉上海市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将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9点15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地址:上海市丁香路611号,交通:地铁2号线上海科技馆站下,2号出口或7号出口步行约10分钟。或者公交815路到丁香路/合欢路站下)。
据了解:2015年4月15日,蔡孝敏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简称:浦东环保局)申请公开“贵单位上报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审计项目材料中有关居民动迁劳务费使用情况。”蔡孝敏非常明确所需信息用途是为了:“揭露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中官商勾结拿用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
浦东环保局在浦环保市容(2015)申告补127号《告知书》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您在2015年5月15日前补充相关材料,用以证明您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该信息。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的,将视为您(单位)放弃申请:补充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您(单位)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该信息的,本机关(机构)可以不予提供。”蔡孝敏在申请书中非常明确所需信息用途,是为了揭露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中官商勾结拿用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而浦东环保局正是害怕其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的暴露,曲解法律法规,以非法要求蔡孝敏补充相关材料为手段,达到不公开蔡孝敏申请的信息的目的。
蔡孝敏不服浦东环保局作出的告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9日作出:浦府复不受字(2015)第190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蔡孝敏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岳婷婷却在判决书中认定:“浦东环保局作出的系争《告知书》仅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材料,以证明原告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亦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蔡孝敏认为:强权为了掩盖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辟建工程项目中官商勾结骗取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竟然多次视其自己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复议决定如儿戏,出尔反尔,信口雌黄,使得行政复议决定的严肃性荡然无存,竟然徇私枉法,将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触动公正底线,滥用公权强奸法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是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法定拆迁人是浦东环保局下属单位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城市管理署)。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项目是与上海外高桥新市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同步进行拆迁的相邻市政建设基地。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应该只需动迁居民35户,但是,到2006年2月27日为止,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就已动迁了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65户居民。浦东环保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串通开发商上海外高桥新市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将“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大量商业开发的动迁居民户列入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中,通过增加市政道路拆迁居民户数,来减少商业开发拆迁居民户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勾结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将高东镇光芒村六队的全部居民以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项目的名义予以违法拆除,该道路工程实际多拆了数倍的应拆市政动迁居民户,从而减少了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等等商业项目拆迁居民户数,最终达到了减少商业开发成本,以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
根据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关于延长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拆迁期限的请示》,证明截止根据上海银行川沙支行2004年8月23日出具的《“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辟道工程”建设项目货币补偿安置存款证明书》,证明用于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前期动拆迁的安置资金5500万元,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早已于2004年8月18日存入了该行的专用存款帐户中。可是,根据浦东环保局2005年7月14日制作的“浦环保市容[2005]310号”《关于申请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段)道路辟建工程居民动迁资金的函》,证明浦东环保局在该道路工程动迁安置资金早已于2004年8月18日到位的情况下,却还于2005年7月14日以62户动迁居民户数,向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骗取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居民动迁资金。更有甚者,浦东环保局竟然串通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城市管理署勾结上海外高桥新市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以实际拆迁的居民户数上报审计材料,而是以远远低于实际拆迁的居民户数的35户上报审计材料,从而达到掩盖官商勾结拿用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因此,在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项目中,浦东环保局涉嫌存在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
蔡孝敏非常气愤地说:“如果说:黑社会也有他们的一套规矩,即“盗亦有道”。而本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岳婷婷连黑社会都不如,岳婷婷充分暴露出了流氓法官的本性。除了文盲都知道的道理,可为什么偏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岳婷婷不知道呢?难道他们都是文盲?是法盲?当然不是,他们嘴上标榜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可他们从来没有把人民真正当国家的主人看待。一旦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玩弄权术、歪曲事实的本性必然暴露无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已经无耻到了无底线的地步了,与一个强奸犯称强奸过程对被强奸人不产生影响没有任何性质的区别。什么规矩都没有了,他们将是非黑白完全扭曲,视法律如儿戏,形成了腐败共同体,在共同利益驱使下,他们相互之间会提供种种方便,将各自的职权发挥到极致,其背后的黑暗和腐败必定严重到触目惊心的程度,这得有多厚的后台?多大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