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是江苏常州名牌豆制品企业常豆公司法人代表周建华被天宁区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为由司法拘留的第5天,常豆公司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张建平到常州市检察院,依据人民警察监督规则的规定,向该院提交了对滥用职权的法官张冬子的控告,请求对制造该起恶意诉讼案件的相关人员的查处。
进入征收程序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政府给予补偿后土地由政府收回。天宁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公告,要求未获依法补偿的常豆公司将土地交付永佳公司,如同当年王立军,没有将薄熙来不守政治规矩的机密直接送到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手中,而是送到美国领事馆,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样,是要逼迫常豆公司犯罪,一直守法经营的常豆公司岂能效仿王立军?对这样一个起码的道理,常豆公司的两位代理人倪文华和张建平也多次向执行法官张冬子陈述过。
江苏常州常豆公司原是一个国有豆制品企业,后改制为周建华的私有企业。企业改制后,周建华从常州永佳蔬菜冷冻保鲜有限公司转租国有土地1300余平米,于2005年建造3000平米左右的厂房与办公楼。2013年8月16日,常州市天宁区政府作出对常州常豆公司地块房屋的征收决定。同年10月28日,常州永佳蔬菜冷冻保鲜有限公司与征收实施单位天宁区建设局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拆除。征收程序至今,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天宁区建设局,从未与国务院590号征收条例法定的被征收人常豆公司协商征收补偿事宜。
2014年8月18日,房屋已经拆除近一年的常州永佳蔬菜冷藏保鲜有限公司突然起诉常豆公司,要求常豆公司腾空房屋,将房屋与土地交付给永佳公司。按照国务院征收条例第十三条与常州市的征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也就是说永佳公司承租、转租的土地,在前一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就已经被国家收回,其根本就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然而,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不仅受理永佳公司的起诉,还煞有介事作出了民事判决:确认常豆公司厂房为常豆公司自建,永佳公司要求腾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常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从永佳公司手中转租的土地上迁出,将土地交付给永佳公司。常豆公司不服该荒谬判决,委托张建平先生和倪文华先生为代理人,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院认为,不能够减少与损害常豆公司的征收补偿利益,却判决维持原判。
依据国务院征收条例,征收补偿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强制执行。常豆公司得不到依法补偿,任何人就不能对其守法经营十余载的房屋实施强拆。不具有土地权利的永佳公司,居然拿着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的判决,向天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宁区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到常豆公司门口贴了执行公告,要求常豆公司在2016年1月7日前迁出,将土地交付给永佳公司。
其实天宁区法院也清楚,永佳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不是代表国家的政府,国有土地交付永佳公司的判决不是一般的荒唐,一旦实施强制执行,不仅非法侵害了尚未征收的常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属于是藐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
只因为生效判决与公告无法执行,尤其是周建华在另一起诉讼的证据中,得知自己有近900万补偿利益被侵害后,天宁区法院突然于2016年5月26日对应约前来协商解决问题的周建华实施拘留。目的,当然是想在拘留所逼迫周建华签字。
据常豆公司的代理人张建平介绍,在这个荒唐案件的多次庭审中,永佳公司的三位股东从未出庭,一直是由天宁区建设局的雇佣的一个律师在操纵,从中可以窥探到征收幕后的腐败。
今天常州市检察院窗口的工作人员老朱还是一如既往的热情,收下了常豆公司的公告材料,表示会马上送到检察院领导手中,会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处理结果。